李先生和杨女士还未领取结婚证,但选择了良辰吉日,提前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为表达心意,杨女士的父母买了一辆价值80万的奔驰车作为嫁妆,供给小两口家庭生活使用。
但不幸的是,婚后二人感情并不和谐,最终情感破裂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奔驰车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
李先生认为这辆车是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而杨女士认为这辆车是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民间的结婚仪式并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奔驰车是在婚礼时,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之前由杨女士的父母购买,且车辆登记在杨女士个人名下,应认定为系对杨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实际上都不是法律概念,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
一、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的本质也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但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最重要的是看女方父母在赠与陪嫁财物的时候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未明确指明,发生在婚前,则一般会认定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在婚后,则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都会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实际生活中,可能会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此种情况下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