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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在婚姻法律纠纷中应如何界定?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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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嫁妆如何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规定》第六条明确在彩礼返还时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仍广泛存在,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地方主要是女方出嫁妆,有的地方嫁妆数额甚至高于彩礼数额;有的家庭收到彩礼后不返还作为陪嫁或者仅象征性地给较少的嫁妆,而有的家庭在女方收到彩礼后将大部分甚至全部均作为嫁妆返还用于新家庭。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需要考虑嫁妆情况,如果部分彩礼已通过嫁妆的形式返回到新的家庭中,并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处理。如果是女方家在彩礼外额外陪送的嫁妆,则对于尚存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女方。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可以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减。针对单纯基于嫁妆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最高院法官的观点是,虽然从传统上看,彩礼与嫁妆的归属并不一致,但是,基于民法典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彩礼与嫁妆的目的相似,均是以夫妻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对于嫁妆返还问题,可以参照彩礼返还的规则处理。


问: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关于彩礼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个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三个今年年初,最高法施行“彩礼新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对“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分别做了规定。


问:刚才提到民法典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新规的内容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来理解这条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新规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禁止性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缔结婚姻的行为,多体现为女方以索要巨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但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彩礼的民间习惯。


问: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彩礼的民间习惯有什么区别?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的给付与否以及给付数额的确定一般与当地风俗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彩礼又称为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未被法律明文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当事人借缔结婚姻的手段,达到索取财物目的的行为。正确区分二者,可从给付方是否自愿进行分析: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是男女双方或其家庭的自愿馈赠,属于赠与;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是违背缔结婚姻对方当事人意愿,以缔结结婚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一定金额财产的行为。

问:哪些情形下,彩礼可以返还,能具体说一说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中的“生活困难”如何理解呢?

答:“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

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情人节、七夕节这些特殊的日子,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或者发520、1314之类有象征意义的红包,分手的时候,是否需要返还?

答: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彩礼新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发布于 2024-05-07 06:52・IP 属地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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