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21年1月20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何毅亭表示,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记者王亦君 焦敏龙)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再次向全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权,是危害社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入实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依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升。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召开发布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来自法院系统的数据表明,全国法院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逐步增加。而来自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妇联系统收到家暴投诉39371件,同比降低11%;2019年家暴投诉为36002件,同比降低8.4%。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不断增加,妇联系统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数量逐年下降,这“一升一降”的变化,体现的正是国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家庭建设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更加隐蔽、复杂。正因如此,才更要彰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最近,不少地方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规定,走好法律落实中的“最后一公里”,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加上了一把安全锁。比如,不久前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等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提升了施暴者的违法成本;《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从而扩大保护对象。这些地方立法的新探索新实践,让反家庭暴力工作更加精细、精准。
相比事后惩戒,事前防范能够更加有效避免家庭暴力悲剧发生。为此,浙江义乌出台《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婚前可查询婚恋对象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记录,通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达到预防警示、减少家暴的目的。大数据时代,基于各项信息绘制的数据画像,则为更全面的保护提供了可能。陕西等地的法治实践,正是基于数据的归集整合帮助人们有效规避风险,并用更为多样的方式让施暴者处处受限。这也启示我们,防治家庭暴力,法律和技术的手段都不能少。
消除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对相关执法部门来说,一方面要通过严格执法,让施暴者得到应有惩处;另一方面,执法者更是普法者,越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就越要做好反家庭暴力观念的普及,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在家庭暴力面前,任何人都不应袖手旁观,社会支持越强大,受害者也越容易打破沉默。法律中的条文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法律的威严才能充分体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厚植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土壤与社会土壤,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伸出援助之手,对受害者的支持才会更加有力,实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标才会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