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进水前比出了一个OK的手势,这表明他知道旁边有人在进行看护。
而拍摄视频的那个人,既然已经接受了邀约,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就负有看护的责任。如果在此情况下不作为,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已经不仅仅是情分与本分的问题了,并且她作为工作人员,理应具备比一般人更多的专业知识。
从视频内容来看,一般人都能够判断当事人已经溺水了,但她却依然无动于衷,甚至连最基本的呼救都没有。
另一位同事过来后,原本是有希望将人救出的,但由于她的无动于衷,导致另一位同事陷入了旁观者效应之中。这两个人虽然都没有作为,但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编辑于 2024-05-05 22:51・IP 属地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