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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打碎近 12 万瓷瓶,馆方表示「瓶子碎了可惜,但孩子不是故意,免赔」,如何看待此事?

益品冀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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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红星新闻记者证实的信息属实的话,那么这个事情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华光国瓷专卖店负责人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多方证实了解到,事件发生于2日下午,“小孩打碎瓷瓶被免赔”属实,但事发地点并非博物馆,而是位于山东淄博市的淄博陶瓷琉璃国艺馆,系淄博陶瓷品牌集中展销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场馆。被打碎的瓷瓶也不是博物馆里的文物,而是现代艺术家的作品。
5月2日下午2时40分左右,6名成年省外游客带领3名小朋友进入淄博市陶瓷琉璃国艺馆一楼华光国瓷专卖店,参观过程中,一名三岁半的小女孩不慎将销售展示的花瓶推倒。该花瓶是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王淑全手工绘制的大福裕瓶《连年有余》,售价为11.6万元。事发后,专卖店经理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在确认“孩子没有受伤”之后表示:孩子小,且不是故意的,不要让客人赔偿。而后,经理没有让客人赔偿。从事发到游客离开,双方没有发生争执,游客离开时还表示了感谢。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华光国瓷专卖店是该华光陶瓷花瓶的所有权人。小女孩的过失行为导致花瓶破碎,侵害了华光国瓷专卖店的所有权。

因为小女孩只有三岁半,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该由小女孩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学术语上,叫做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华光国瓷专卖店负责人明确表示免除小女孩父母赔偿责任,小女孩父母也没有拒绝。当然,一般人也不会拒绝。

所以这是该负责人代表经营场所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无可非议。

只是很多人会讨论这个行为的社会影响。担心出现类似行为,债务人也会要求债务人免除这种侵权行为之债。

法律上有同罪同罚的原则,但是这主要是针对刑事领域,在私法领域或者说在民法领域,出于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公众也希望同案同判,但是这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算是一种约束。

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他人不得要求其遵循惯例。

编辑于 2024-05-08 16:37・IP 属地贵州
安文君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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