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赔付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方与出险车辆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服务合同关系。出险车辆虽然是在免费通行阶段驶入高速公路,但仍然与高速公路经营方成立了服务合同,高速公路经营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由于道路塌陷导致车辆受损人员伤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加害给付。二是侵权法律关系。高速公路由于道路存在缺陷,造成驾乘人员伤亡,且具有未及时维护确保道路畅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一方可以择一选择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赔偿请求。
当然,如果高速公路经营方能举证道路塌陷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是可以免责的。不过像这种大事故,不太可能主张这个的,而且政府也会兜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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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5-03 08:50・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