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完全可以依法争取合法权益:
1、首先证明“员工”身份,需要明确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在职时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牌、工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单位明确的注册经营信息;
2、需要有单位"随意开除"的证据材料,即“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形成事实的证据材料,如辞退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可以是书面盖章通知(需要单位说明解除理由),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HR部门正式发出的邮件、微信文字、语音(需要明确证明发出通知的人员具有解除权),如是录音则需要保留在原始载体上;
如果单位以“员工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证明有可以解除的规章制度,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或全体员工及本人签字;员工无法抗辩,则无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
3、员工可以主张以下权益,向当地劳动仲裁该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离职后一年之内),:
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中金额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年限基数为每满1年计为1,>6个月不足1年计为1,<6个月计为0.5);
②、可能未缴或少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地区支持单位补缴员工所有在职期间的未缴少缴,少数地区只支持2年时间的未缴少缴);
③、未休年假工资(离职前2~3年的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超过2~3年的未休年假记录的举证责任则由员工承担,各地仲裁部门对2年或3年的要求有所不同),未休年假工资为日工资200%;
④、加班费(员工负责举证,需要有能证明经过领导审批的加班申请及加班时长),平日延时加班费150%,周末休息日加班费200%,法定节假日(11天)加班费300%;
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体要区分入职后没有签订、曾签署但期满后未签而继续工作,有一年时效);
⑥、可能应发而未发的年终奖、绩效奖、高温费、供暖费、节假日福利等;可能已发生未报销的财务账单、补充医疗费用等;
⑦、其他依照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的企业福利或其他事项,如企业年金、股票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