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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然后受激转为发病期(此时鉴定结果是精神病),是否很可能逃过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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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小明的案例涉及到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及故意犯罪与精神疾病发作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的处理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刑法规定,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下犯罪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行为是在精神状态清晰、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发生的,即使事后精神状态恶化,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2. 预谋和故意行为:小明在精神状态清晰时预谋并实施了杀人行为,这表明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此情况下,小明的行为属于完全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精神病的利用:如果证据显示小明有意利用自己的精神病状态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例如,事先安排刺激使自己发病),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对法律的操纵。这不仅不会减轻其责任,反而可能被视为加重其刑事责任的因素,因为这显示了高度的预谋性和对法律的蔑视。

4. 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即便精神病鉴定确认小明在作案后处于躁郁症发作期,法院仍需评估其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法院通常会依赖专业的精神病鉴定来确定被告在犯罪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 法律后果:鉴于小明的行为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犯罪,并有预谋地计划利用精神病逃避法律责任,法院很可能判定他需承担全责。

总结来说,小明虽然试图通过操纵自己的病状来逃避法律制裁,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法院通常会基于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来确定刑事责任,而预谋性的犯罪行为将导致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发布于 2024-05-06 14:19・IP 属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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