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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所说“秦制”的明确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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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秦晖不给秦制下定义,而是秦制本身就是定义。对秦制的不理解其实是对秦晖学问的隔膜。

秦制是秦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定义。这个定义既要反映中国传统社会在传统社会里的普遍性,又要突出中国传统社会在传统社会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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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在秦晖的学术语境里,是指前近代社会或者前资本主义社会,比如以《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命名其论文集。

在这本书中,秦晖用传统社会替代封建社会一词是出于两方面考虑:

一是使用五种社会形态学说中的封建社会,亦即泛化的封建社会概念,由于各派学者对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断限不同,会造成历史时段的混乱。

二是使用封建一词的本义,即封邦建国,不符合秦晖本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认识。在秦晖的认识里,这是指“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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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封建社会,秦晖还弃用亚细亚国家、东方专制主义、中世纪、古代国家等概念。他认为这些概念是在西方的问题背景下产生的,用到中国容易产生问题殖民。

亚细亚国家是指在“土地国有” 、“农村公社 ”基础上建立了严酷的专制主义和普遍奴隶制。秦晖认为这个说法缺乏实证。魏特夫在此基础上用治水阐释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起源,与“周制”不符。至于朱维铮将秦统一后的中国历史视为“中世纪”,其实是将西方中世纪比附到中国历史,将其视为同质性社会。去五种社会形态说而代之以古代-中世-近世或近代,均有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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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放弃使用基于中西历史差异产生的概念误植不同,秦晖仍会从中西历史的相同处上使用专制国家、帝制、帝国、极权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能够涵盖传统社会,也能包括近代社会,无法区分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

因此,为了说明中西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差异,秦晖使用了“大共同体”“小共同体”概念。他讲的共同体是一个专有的概念,理论上讲近代化就是消除共同体的过程,即用契约关系取代身份制,用个人之间的自由契约取代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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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共同体”“小共同体”概念在中西传统社会均存在过。为了比较中西传统社会的差异,秦晖在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时,使用了秦制这一概念。

作为一个概念的秦制,是为了与周制区别。周制是小共同体本位,秦制是大共同体本位。秦晖这样区分强调了周秦之间的断裂。

与刘泽华提出的“王权支配社会”不同。刘泽华使用王权而不用皇权,除了皇帝制度诞生于秦统一后这一个理由,他更强调王权从先秦到秦以后得延续性以及扩大性。当然,刘泽华的另一层考虑是反对士大夫社会这一提法,强调王权的主宰性。

与冯天瑜提出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不同。冯天瑜将秦以后的社会称为皇权时代,特征是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秦晖不同意“宗法地主”,虽然他使用过“宗法小农”这一词汇,但随着他对宗族的研究,他认识到中国传统社会的非宗族族性特征后放弃了该词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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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用秦制这一概念指,从中西传统社会对比上,是指“大共同体本位下的-小农社会”。秦制这个概念中的“秦”,强调的是“制”的起源或者来源。从“制”的思想性格上,是指法家的制度化设计或者制度化的法家。

与阎步克在《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中区分的“秦政”相比,秦制概念强调的是“制”而不是“政”,因为秦政二世而亡了。

与张金光在《秦制研究》中考察秦朝方方面面的制度措施相比,秦制概念强调的是秦朝制度被后世朝代不断继承的那些制度。

与赵鼎新在《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中提出的“儒法国家”相比,秦制概念虽然同赵鼎新一样强调“儒表法里”,但更侧重法,而非儒。

我认为应从以上三点,理解秦晖对秦制的说明:法家法乃至整个法家思想体现的是极端反宗法的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的传统。它的一个核心思想是使专制王权能够穿透一切小共同体的自治躯壳一直贯穿到每个小农家庭。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社会是“编户齐民”的社会,是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对一户一户的小农严格编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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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秦晖的结论是:就传统社会本质而言,不论中国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不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但如果要说两者有何特点的话,那么中国的特点在于大共同体本位,小共同体很不发达——小共同体真正发达起来在近古恰恰是在一些接受外界影响较多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整个社会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比如东南沿海、长江流域;而欧洲中世纪倒真是一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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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秦晖是从“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的角度下用秦制定义中国传统社会,指出其相较于西方传统社会的具有大共同体本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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