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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3 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小伙状告商家索赔 1000 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每日经济新闻

首先说我的观点:这判得没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虽然购买的面包才3元,但是法律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增加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增加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计算。

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是否在购买时必须不明知,所以消费者购买时是否知道产品过期并不影响法条的适用,反过来说,不管消费者是否明知,你出手过期产品是事实。

只不过从道德来讲,你明智商品过期,还买,买完又索赔十倍,是不有点过了,这是大众普遍的心理,却不是法律认定上的逻辑。
这就是法律人和普通大众的区别:

普通大众是带着情绪看问题,法律人必须从法律逻辑代理案件。两者有时候得出的结论并不想通,但也有时候得出一致的结论,这就需要具体看案情了!

当然针对打假,也有案例并未支持十倍赔偿,主要是针对职业打假人,这样的判决更多的是考虑到一个社会效果了,其实法律人(不光律师,也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在一些关注面较强、社会舆论较大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上,也挺犯头疼的,处理不好,舆论导向偏离,影响也蛮大的!

不好办啊,不好办!

发布于 2024-04-18 11:02・IP 属地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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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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