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的行为一直存在争论,但大多数法院是支持“知假买假”的。我认为支持“知假买假”是对市场是有利的。这样会倒逼商家核实商品保质期义务!
核实商品保质期的义务是该由卖家行使还是由卖家行使。如果每一位买家在购物时,都要仔细查看产品生产日期,那无疑是增加了买家的购物成本。我曾经为了查看某件商品的保质期,将商品来回翻了个遍。如果买家不核实商品的保质期,买回去后才发现商品过期,退换时商家以买家“知假买假”抗辩,又无疑给买家增加了维权成本。
支持“知假买假”,就是默认商家有核实商品保质期的义务。一旦顾客购买过期商品,商家就要赔偿。这时商家要付绝对责任。商家的绝对责任使普通客户可以放心购买商品,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争论最激烈的不是普通买家偶尔知假买假的行为,而是职业打假人。同样正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商家对于商品保质期更加谨慎,普通客户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更放心。
职业打假人可以理解为权利的让渡。每一位顾客在购买商品时,要核实商品是否过了保质期,但这样会花费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如果不核实商品保质期,买到过期商品,又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维权!于是职业打假人代顾客花费了部分核实商品保质期的成本和维权的成本,那么作为回报就是由商家本该赔偿给顾客买到过期商品的赔偿,支付给了职业打假人。而职业打假人让商家畏惧,所以倒逼商家对自身产品保质期行使注意义务,普通客户买到过期商品的概率更小。这样想,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有合理性!
发布于 2024-04-18 13:08・IP 属地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