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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3 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小伙状告商家索赔 1000 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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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接触了一桩同类案件,典型的“知假买假”,多数法院都会支持原告的索赔诉求。

从法律角度解读的话,首先应当讨论就是消保法和食安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

个人觉得谈到惩罚必然与行为人的过错相对应,惩罚的力度也应与过错的程度成正比,方能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像此案中商品价值微小,过期时间仅一天,便适用不足1000的按1000的罚则处罚。于法来看判决合法,于情来讲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从法条中明确的构成要件来讲,首先是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有些观点认为知假买假,以诉讼要求赔偿为目的,有选择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但是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不以再出售为目的的购买人皆可被认定为消费者,即明确了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是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为理由的抗辩,也被司法解释明确否定,对作为被告商家的商家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相信大家读到这里都能感受到多部法律的立法初衷就是站在消费者一方。其实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仍是利大于弊的,毕竟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主张赔偿的行为在全国范围来讲仍属偶发,纵使有上升趋势。

二十大过后,司法机关在报告中也提到了关于加大打击知假买假行为的态度,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平衡相关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促进实质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实现。

发布于 2024-04-18 19:22・IP 属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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