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这个问题,法官就一个尺度,是否以此为业。
以此为业就说是不是天天干,月月干,年年干,组团干,其他基本什么都不干。
如果是,且被法官发现,这是不能赔的。
因为以此为业的知假买假者,不能算“消费者”。
不仅现在法官是这个逻辑,连公安机关都是这个逻辑。
到公安机关那就不是说不能赔那么简单了,直接定敲诈勒索。
知假买假,以此为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这个问题,在刑事领域争议很大。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场景一般是:
1、先组团,一般5-7人。
2、到大城市。
3、中小型超市,尤其是小超市。
4、进入小超市,数次购买过期食品。
5、短期内返回,要求索赔。
6、如商家提出更换或退货,不同意,不接受。其实如果是正常的消费者,大多数情况是会同意和接受的。
7、如商家拒绝索赔要求,威胁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8、商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意索赔要求。
9、得手,换下一家。
上述流程不能叫消费者,民事上叫团队,刑事上叫团伙。
上述情况不仅不赔,还可能涉刑!

编辑于 2024-04-18 12:18・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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