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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3 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小伙状告商家索赔 1000 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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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这个问题,法官就一个尺度,是否以此为业。

以此为业就说是不是天天干,月月干,年年干,组团干,其他基本什么都不干。

如果是,且被法官发现,这是不能赔的。

因为以此为业的知假买假者,不能算“消费者”。

不仅现在法官是这个逻辑,连公安机关都是这个逻辑。

到公安机关那就不是说不能赔那么简单了,直接定敲诈勒索。

知假买假,以此为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这个问题,在刑事领域争议很大。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场景一般是:

1、先组团,一般5-7人。

2、到大城市。

3、中小型超市,尤其是小超市。

4、进入小超市,数次购买过期食品。

5、短期内返回,要求索赔。

6、如商家提出更换或退货,不同意,不接受。其实如果是正常的消费者,大多数情况是会同意和接受的。

7、如商家拒绝索赔要求,威胁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8、商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意索赔要求。

9、得手,换下一家。

上述流程不能叫消费者,民事上叫团队,刑事上叫团伙。

上述情况不仅不赔,还可能涉刑!

编辑于 2024-04-18 12:18・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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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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