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总体而言,相关规定符合中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方针。
但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刑事责任年龄被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当成了“护身符”。对此,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对于入刑的最低年龄已经进行了调整,从原先的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这意味着,对于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等案件,那些年龄在12周岁以上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履行最高检程序后,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在审理婚姻家事、侵权等案件时,要注重强化监护责任和教育引导工作,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对于该类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认识到,他们并不是天生的恶魔,而是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了某种不良影响或扭曲的教育导致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他们判定为不可饶恕的恶徒,而是应该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感化机会,帮助他们重返正途。
然而,大家也不能忽视受害人和其家庭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合理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加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是过去一段时间社会治理成效的检验器,也是未来一个时期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晴雨表。在依法处置个案的同时,更需找到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开方施策。这其中,提前预防是关键。比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分级干预落到实处;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多方面检索犯罪诱因并进行治理,不让悲剧重演。
家长和孩子不要再存有“反正是未成年人,即使无底线地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也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受到过刑罚的人,哪些职业无法从事?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在警校招生中,考生如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为政审不合格。
征兵政审中,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团籍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而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之后步入社会,是会被很多职业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而是法律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必然的因果。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教育引导对孩子的思想认知有着深刻影响。
家长首先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只有这样才能给孩子正确的引导,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要总觉得孩子小而无原则的溺爱,纵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是爱孩子,是在害孩子!
孩子在长大,如果家长依然把他当孩子放纵其不合规行为,那么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当教师严格管理孩子的时候,家长要配合学校教师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让孩子目中有师长,心中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