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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如果不参加合作社,一直坚持单干,会怎样?

天凉好个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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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被扣上“反革命”的罪名。“人民公社”起初只是一个经济组织,但后来按照1961年颁布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中的规定,全国各个乡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也就是用“人民公社”取代各地的“乡政府”,“人民公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兼政治组织(乡政府)”,直到1984年全国统一解散“人民公社”时,全国各个乡才重新建立了“乡政府”。在六、七十年代,哪个村民如果脱离公社进行单干,就是脱离乡政府的管辖搞独立,就是“造反”、反革命!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就是指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1954年出台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全国各地的“人民政府”都改名叫作“人民委员会”),其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俗称“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


从下面这篇文章可知,70年代初期,不少人由于充当小贩,而被定性为“反革命分子”了。

【1966~197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

摘自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主办的名叫《当代中国史研究》的学术期刊2006年5月的那一期,著名的“爱思想”网中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上转载了此文:
aisixiang.com/data/1305;并在文末注明了此文“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这里我节选、摘录其中的关键内容在下面:

编辑于 2024-04-26 21:31・IP 属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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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乎者six柒零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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