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认为,付灵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付灵芝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公司因采矿,需要迁走付灵芝双亲坟墓,付灵芝有合法的、正当的基础权利,要求公司赔偿迁坟费,付灵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付灵芝不具有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付灵芝向相关部门反映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多个平台发帖举报,这些维权方式都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威胁、要挟手段。
其次,公司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支付的110万元。公司不是自然人,只是法律拟制的法人,当然不会产生恐惧心理,更不会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公司是在乡政府、村委会人员居间协调下,出于商业利用考虑,答应了付灵芝的赔偿要求。
综上,付灵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财物的行为,因此,付灵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说,若付灵芝构成敲诈勒索罪,那参与协调的乡政府、村委会人员是不是付灵芝的共犯?他们是不是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于 2024-04-16 15:25・IP 属地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