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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扯女方衣裤致其当众裸露,男子因「强制侮辱罪」获刑 5 年,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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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判的没问题,倒是很多答主写的很有问题,先不提强制侮辱罪最高刑罚是多少年,好歹分清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还有个叫无所不为的就更可爱了,签名写的法学专业,玩的新闻学一套,发一些例子来证明女命贵,丝毫不提他发的男性案例更恶劣,别人揭穿就拉黑了

他的回答链接,我就截取其中一个说说

zhihu.com/question/6529


具体新闻看了再对比baijiahao.baidu.com/s?




这个就是他所谓的女子逆行,跟那个被他说判的很冤枉的男子一比不过就是普通的交通违法与我上面发的没有区别,却被人拿来洗危害公共安全罪?佩服佩服。

回到这个案子,首先看下新闻。

2023年6月24日8点,福建省福州市男子戚某因不想与前女友吕女士分手,于是闯入吕女士经营的店内,要求与吕女士复合,如若不成,就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女士拒绝后,戚某不仅殴打吕女士、暴力撕扯其衣裤,让其隐私部位裸露在外,还同时拿手机录视频,威胁要将羞辱的视频发到同学群中。殴打行为持续二十分钟左右。其间,戚某还一直要求和吕女士发生性关系,但均被吕女士拒绝。

随后,越想越气的戚某强行将赤身裸体的吕女士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甚至呼喊行人围观,过程持续约十几分钟。中途有好心路人想帮吕女士遮挡身体,但都被戚某骂开。

当日,吕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仓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该男子当众侮辱女子,还是强制性把她拉到大庭广众之下,法律上已经构成强制侮辱罪,而根据法律加重的条例,应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男的冤吗?不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女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按照前两项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编辑于 2024-04-20 01:21・IP 属地福建
Jojo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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