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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扯女方衣裤致其当众裸露,男子因「强制侮辱罪」获刑 5 年,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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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本身没有毛病,除了判罪过重以外,当然过重也是相对其他判例的,比如很多答主所说的原配扒小三衣服并当众侮辱的案件。

举个贵州的例子,据说是发生在黔东南的一个事情,贵州徐某的丈夫承包修路工程后赚了钱,便动起了歪心思开始沾花惹草。徐某察觉后愤怒不已,准备跟踪丈夫,当场捉奸。在一个酒店附近,丈夫果然在酒店与人开房。看到小三在场证据确凿后,她与三位好友立马冲进房间,暴打小三,扒光她的衣服(包括内衣内裤),还往私密部位撒胡椒粉。之后,他们将小三拖到街上示众,当时正是街上赶集的日子,街上人流量非常之大。身材高挑,肤白貌美的小三就这样被围观的众人看的一览无遗,随后便被拍成视频发到网上传播开来。

法院受理后认为:这起事件构成了侮辱罪,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而她的3位朋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显然插足他人家庭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对他人使用暴力却是实实在在触碰了法律。

再对比下这个案件情节:

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方法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性羞耻心和社会风化。

本罪的侮辱行为,是指与性有关、带有性色彩、性意味的贬损对方人格、侵犯对方尊严的行为。本案中,戚某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并且将其拖到马路边上实施语言侮辱、引人围观,这种行为会严重伤害吕某的性羞耻心和社会风化。再比如贵州徐某扒光小三的衣服(包括内衣内裤),还往私密部位撒胡椒粉。之后将小三拖到街上示众。

“强制”则是指采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式,例如暴力、胁迫等方式。本案中,戚某先对吕某进行殴打至轻微伤,再致使吕某身体完全裸露、实施言语侮辱等行为。可见,戚某采取了压制吕某反抗的暴力行为,属于强制行为。

在处罚上,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侮辱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则是指有不特定多数人的场所。本案中,戚某不仅殴打并撕扯吕某衣物,还将身体裸露的吕某拽到马路边上,并呼喊行人围观,这已经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的行为。

同时,只有达到特定情节的侮辱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强制侮辱罪。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视为一般侮辱行为,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布于 2024-04-18 23:22・IP 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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