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史早在春秋战国以前就有了当时对通奸罪规定,对男犯是宫刑或死刑,对女犯处死。
秦朝对通奸双方都是死刑,一直到满清都很严厉,有的甚至被凌迟处死。
解放后到1979年制定了几个刑事犯罪《条例》,到上世纪50年代还有“通奸罪”,但实际上通奸现象非常多,法院业务繁重,很难审理,到1979年新《刑法》取消,把通奸罪细化到“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几个具体法条中。
取消通奸罪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强奸罪不同,毕竟是两人自愿的。
更重要的是,通奸行为数量很多,搜集固定证据很困难。当时公检法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比通奸罪危害更大的案件更多,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对通奸进行有效审理。
这就是“法不责众”,如果对通奸罪全部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并且因牵扯人数太多,就会产生公开的大规模的抵制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数千年,通奸罪从死刑,宫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直到取消,是法治进步。如果再恢复则是退步,所以,不会恢复通奸罪的。
发布于 2024-04-19 19:58・IP 属地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