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面做出的解释,表明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
我需要护士了,就和劳务中介签订合同,派遣一批人给我用;
工作完成了,我不需要人手了,就结束合同,关系终止;
反正我按照工作量,按照人数支付对价,我就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
在劳动合同和用工方式方面是否毫无瑕疵,根据劳动合同法自有公断。
第一点:
护士这类专业属性很强的工作,它不是一份简单的纯体力劳动,只要身体健康就能上岗的工作;
在上岗之前,护士都要经过必要的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具备足够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件,还要在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假如缺少专门的培训,或者没有获得职业资格,没有进行备案登记,那医院就是违规的。
第二点:
至于医院第一次合同结束后,又直接和护士本人签订的短期劳务合同更是不合法的;
护士们明明和医院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却签订短期劳务合同,不交社会保险金;
这个不符合行业规范,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还有;
此医院采用如此灵活的用工方式,呼之即来挥之即去,这些护士实际能胜任工作吗?
即使劳务公司聘用的护士都是从医科院校毕业的,有实习经验,有培训经历;
但是,这么短的时间内在一家医院工作又离开,对环境陌生的情况下又能否提供到位的护理服务呢?
所以,无论该医院如何为自己辩解,对于这批护士的用工情况肯定是存在瑕疵,违背行业规范,也违背岗位的任职要求。
发布于 2024-04-13 18:47・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