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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40余名护士集体被辞退,院方回应「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已到期,正常解除关系」,如何看待此事?

没头脑

劳务派遣其实在我们国家一直是属于合法的。

拿我们单位举例,因为有一段时间项目很多,招了很多劳务派的员工。我和他们也一起共事很长时间。当然他们是非常羡慕我们正式员工的。原因也很简单,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的员工,有收入差,这差距可能还有点大。往一个不公平的方向说,就是有点同工不同酬的嫌疑了。

当然实际上工作性质和内容也有是不同的,我们一个工地的项目部其实真正自己公司的人员可能就一两个,主要是项目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下面的一些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劳务派遣的性质过来的。我们单位优点是,向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开放正式编制的名额,只要考上各种注册建造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之类的都会转正,所以后面好多人转正了。

现在说回来,医院的正式员工应该是事业编制的。护士也有在编护士和合同工,一般医院在编护士估计也不会太多,很多都是采用了合同工的形式。40多名护士都是劳务派遣合同,而不是合同工的形式。大概率是为了降低医院的支出。毕竟劳务派遣的护士是享受不到合同工的工资和福利的。医院也不需要给于同工同酬的待遇。而且劳务派遣的护士的收入还要经过劳务公司收取一定的派遣费了。毕竟这些护士都不是直接和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看截图,感觉护士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劳务派遣的身份了)

“正式的临时工”不知道这个用来形容恰不恰当。但是给我的感觉就像是这样,因为作为医院方,其实不用负担劳动合同法中的那些规定的,比方说需要辞退某些人等,不需要按劳动合同法来赔偿了。这个钱是劳务派遣单位来出了。当然这中间肯定有一定的来回,仔细了估计也有很多不能说的潜规则。

我觉得无论是劳务派遣也好,正式合同也好。最关键一点就是希望医院能打开晋升的通道,能够给他们看到希望。当然能够做到同工同酬是最好的了。

最后看一下我们国家也是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的: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不过上述的一些条款对于医院来说,应该是毫无问题的,护士又不是医生,而且控制好数量就行了。至于辞退的原因也只不过是合同的到期了,所以劳动仲裁估计也顶多是劳务公司和护士之间的关系了。至于劳务公司为什么有能力接到这种劳务派遣的活,这估计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发布于 2024-04-13 18:59・IP 属地浙江
傻瓜的两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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