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年龄将逐渐降低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就要求法律也要与时俱进
一方面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也要对犯罪年龄下降的新趋势做出应对
除了整体性降低刑事责任追究年龄之外
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
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行为
比如绑架 残杀 残害 强奸等
可以专门针对性地进一步降低入刑年龄
加强对监护人的连带追究等等
可以恢复工读学校制度
将这一小部分严重犯罪人员集中管教
甚至可以在其到达法定年龄和送监服刑
同时
对于西方那种过度保护犯罪者权利的政治正确风潮
我们也要理性看待 不能搞崇洋媚外
我们应该把握追究惩戒与保护合理人权的平衡
不能把保护无限扩大到伤害司法严肃与正义的地步
发布于 2024-04-08 15:46・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