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这意味着什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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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
(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于 2024-04-08 10:58・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 73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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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臭 - 641 个点赞 👍
我是一位三胎爸爸,我也支持全国停课直播公审,普及法律知识,给全国的孩子们撑腰,杜绝欺凌,霸凌!
发布于 2024-04-08 10:44・IP 属地山西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魔方数码 - 449 个点赞 👍
被核准追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被核准追诉呗。
现行法律框架下,顶多判他们无期徒刑,进去后再减刑,出来也就三十出头,还是可以为祸人间。
所以,我只有一句话:建议依照波斯律例,养到18岁再执行枪决。同时附带民事赔偿每人给予受害人100万,不给的立即执行枪决,监护人判有期徒刑5年。
就是要让犯罪成本足够高,用猛药,用重典。
编辑于 2024-04-08 12:47・IP 属地四川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李湖居士 - 374 个点赞 👍
核准追诉意味着可以对三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是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追诉。但是,由于该三人还是未成年,最终也可能是在未成年犯罪规定的框架下追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即使现在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追诉,也不能对三人适用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故对他们亦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至于能否判处无期徒刑,这个也有相应司法解释的约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三人中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三人中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还可以减刑。
编辑于 2024-04-08 12:42・IP 属地湖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苏sir律师 - 323 个点赞 👍
最优解就是死刑,如果没有死刑将来必成祸患
三个人也就是十二三岁的年纪
哪怕判了无期徒刑最多二十年就能出来
到时候三个三十来岁、没有一技之长、没有文化教养、有严重暴力倾向的青壮年就这么放进社会
想想都觉得头皮发麻吧
这跟在小区里放生眼镜蛇有什么区别
编辑于 2024-04-08 11:13・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惩戒剑主恩胜公 - 109 个点赞 👍
说实话,这就是走了一下现行《刑法》第17条的程序规定,可以正式开启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没有什么太多意味。《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毕竟最终要依法判决,所以大家期待的死刑压根不可能。
大家都希望这仨恶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毕竟老话讲“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在现行《刑法》之下,这仨恶魔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也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这仨恶魔未来会怎么被判刑,个人猜测会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主犯高一些,从犯低一些)。
首先,死刑肯定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次,无期概率也不大,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以不能对未满14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公约第37条第1项规定的是“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过3年多的时间,〔注: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因此我觉得无期概率不大,更何况他们不能被判死刑,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又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要比无期徒刑还低,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无期徒刑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于是,这仨恶魔被判处的最高刑罚将是有期徒刑,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六十九条规定外(数罪并罚),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由此可知,有期徒刑项下单项罪名的最高刑只能是15年,这仨未满14周岁,只需对故意杀人行为负责,所以这仨恶魔的上限刑罚是15年有期徒刑。
又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罪刑格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节点,而且三个凶手又有未成年的buff,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个人偏向最后这几人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有些人可能认为我说得判罚太轻了,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就是如此,出于情感角度我当然希望他们统统都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基于法律角度,这种想法恐怕和现实并不相符,让我们一起期待最后的判罚吧,也检验下我的猜测,我希望我猜错了,他们判得越重越好!
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仨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觉得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下调至8岁,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致。现在的孩子太早熟了,和以前的孩子不能相提并论,从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闭塞,主要是书本、电视这些,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手机未成年都快人手一部了,即使孩子没有手机,家长的手机也会常在他们手里,接触各种信息的途径异常丰富,有些孩子的恶毒和成年人的恶毒已经旗鼓相当,不遑多让了,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有些不输成年人,他们并不是“不懂”,而是知道即使违反了法律,法律对我没办法,或者从轻发落、后果能够承受。想通了这点,不少本来就有坏心思的未成年人犯起罪来就有恃无恐了。
以后完全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来,对故意犯罪的不得从轻,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重,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罪名类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犯罪,无论罪名,无论主观恶性,都统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针对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当放开死刑,模仿《刑法》第49条针对已满75周岁老人的规定,给出例外条款,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死亡的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何种罪行,统一不适用死刑,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说实话,这就是重复了一下现行《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并没有释放什么额外信息,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毕竟最终要依法判决,所以大家期待的死刑压根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且还要未成年人从轻,也见《刑法》 第17条。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仨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过,这个发声确实可以看出邯郸那三个小恶魔的事情闹大了,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官方非常关注,可能准备在法律范围内从严处理,这的确是件好事。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当年直接推动刑事年龄下调的案件是大连女孩淇淇被害案,10岁的女孩淇淇被13岁男孩蔡文举残忍杀害,蔡文举在杀人后还淡定抛尸销毁罪证,案发后一直狡辩装作冤枉。由于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然是13岁,无法追究蔡文举的刑事责任,最后它仅被处以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目前算时间它已经被放出来快1年了……当时此案引起了全社会一片哗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进一步降低,因为13岁的蔡文举已经有170了,还长得虎背熊腰的,跟成人无异,其破坏性和成年犯罪分子已没有什么差别了。
(后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大连这个惨案掀起了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一轮大讨论,直接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案发一年后的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表决通过。
现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名之内,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等于是针对12—14岁公民的特别残忍的犯罪行为从原来的没有打击进化到了限缩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原来的法定从轻或减轻。
我预感以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可能进一步下调,12—14岁、14—16岁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可能会进一步增多,不过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漫长……
要知道从原来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从1979年《刑法》直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步走了整整41年。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在的未成年长得非常快,比如大连这个13岁的恶魔当时已经170cm,比部分大人长得都高,同时心智成熟的年龄较之前也大大提前了,老早就知道了年龄就是老子的“保护伞”,就算违法犯罪,法律也管不着我……而且这些未成年罪犯很多主观恶性都极大,不是“傻白甜”而是“诡黑毒”。
大连13岁男孩蔡文举
事发前他已经多次尾随同小区女性了
这个恶魔杀人后冷静的可怕,淡定抛尸处理现场。
作案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无辜者
就在王家忙乱惊慌找人时,蔡文举也去问过王章,“王萱找到了吗?”甚至,王萱尸体刚刚被发现时,蔡文举也混在围观人群里,王家有亲戚听到他问“真死了啊?”很吃惊的样子。
是在后来的回想中,王家人才感觉到蔡文举有多冷静,但他的冷静行为并不只是这些。就在王萱被发现后的晚7点半,他在班级微信群发了门口一片忙乱的视频,看起来像是站在自家窗户后拍的,下面配文是,“小孩死了”,“吓死我了”,“11岁小孩,让人扒光,给杀了”,还夹杂着一大串脏话。
很快,他被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他在班级群里说,“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手喝(豁)了个口,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我还不知道哪(那)块有人,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快(块)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 。他似乎在努力制造一个自己是被冤枉的角色。事到临头不停装冤枉,宣称不是他干的。
如此恶毒、如此机心、如此冷静,恐怕很多成年犯罪者也要甘拜下风……有时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恶毒真的超乎我们的想象。
编辑于 2024-04-08 15:20・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云风 - 71 个点赞 👍
意味着年龄的不成熟,从来掩盖不了心理的罪恶!意味着——未成年保护,应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而非披着未成年外套的恶魔!可惜,哪怕故意杀人最终也很难判处这三人死刑。
这里,我想说的是,这个案件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以后,最高检追诉的第二个案件,第一个追诉的是今年甘肃一13岁杀害邻居8岁女童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三个小恶魔,已经满12周岁,因此,一定会负刑事责任,最高院追诉也是依法履责。
我想说,这个第一,有着积极的突破意义,也有目前司法实践的无奈。
无奈于,刑法修正案颁布这么久,它竟然只是第二个。如果没有舆论,是否会有这样的结果。相关追诉未成年犯罪的口子是否可再松开一点,难道屡见报道的未成年恶性犯罪,都要经过最高检察院的同意才能追究责任,显然不符合当下未成年暴力犯罪激增的情况。
此外,也有人问,这个案件追诉后到底如何处理?三个恶魔到底如何惩罚?
死刑不可能,甚至无期徒刑都不可能!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未满18岁,不得判处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三个小恶魔,未满18岁,因此,不会被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死缓。
同样,未满18岁,不得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大家容易忽视的一个惯例!
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我国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也就是说,我国是该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需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落实到国内,《刑法》同时规定,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所以,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顶格判处无期徒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一般只能判处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三个小恶魔,未满18岁,因此,不会被判处无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
无奈,但,现状如此,希望这个案件以后能唤醒经常沉睡的修正案,甚至推动修改相关法律。
编辑于 2024-04-08 11:39・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野法吏 - 66 个点赞 👍
必须为王子耀持续发声!
没有先例那就开创先例,年龄已经不能成为量刑的标准了,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得跟上,年龄不是免死金牌,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我查了一下关于「核准追诉」的案件
核准追诉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一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是那句话:现在全国所有的霸凌者,都在看着这个案子怎么判。
这件事,如果3个少年罪犯不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以后那些未成年人渣处生更肆无忌惮!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受害者!法律,是让人敬畏!让人不敢犯罪!而不是,罪犯的保护伞,无论年龄。
不能每次都重重拿起,然后轻轻放下。
发布于 2024-04-08 10:55・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帝释天 - 60 个点赞 👍
看了几个回答还在想着以命偿命,想多啦。
能判刑就已经是我国司法界一大让步了,最高检这次动作算是非常快的了。
但现在即便是可以追诉,哪怕是最顶格判罚,也就最高无期,不可能出现死刑的。
如果三人里边还有分主从犯的话,可能也就是主犯无期,从犯都是有期。
如果不顶格判罚,可能三个人都是有期徒刑。
也就是十几年,也就是在他们 20,30 多岁,年富力强的时候,就能成功的返回社会。
这就应了那句话了,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建议受害人家属早日搬离故土隐姓埋名以防报复。
发布于 2024-04-08 15:20・IP 属地北京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极萨学院冷哲 - 35 个点赞 👍
春江水暖鸭先知,很多关心司法实践的朋友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推文的时候就已经预料到了今天的结果:
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果不其然,现在靴子落地: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值得关注的几个点是,3月21日当地警方开始着手上报追诉事宜,到今天也就是半个月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四级检察院还有公安机关能够这么迅速的完成公文书流转,这背后肯定是有很多办案人员的努力。
最后需要肯定的是,即便受限于犯罪时的未成年人不能被处以死刑的法律规定,没办法看到「最令人拍手称快」的判决结果。
但本案的确是刑法修正案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来,第一宗在社会媒体公开的核准追诉案件,意义上还是非常重大的,也希望后续其他信息能够更加公开,真正成为一堂法治课。
发布于 2024-04-08 10:29・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一丁 - 34 个点赞 👍
4月8日,河北检察微信公众号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对此进行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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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麟 专利律师 - 2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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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
不过也是意料之中
从该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开始,大家基本也都猜到了结局
这种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本已经内部请示过了
现在是真正的官宣
不过本案作为自2020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还是很具象征意义的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专业人士的说法
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对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最高检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在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而这次决定追诉,则向外界展示了应该追诉案件的标准,意义非凡。
发布于 2024-04-08 11:54・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聂一 - 20 个点赞 👍
本案将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标杆,甚至未来能成为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下调的关键案件之一。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几个字防范成了“免罪符”、“附身符”,好像百毒不侵了一样。未成年人好像可以为所欲为,其监护人也可以“理所当然”的以“管不住”为理由放弃管理。进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法律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让他们那能够知错改错,早日回归社会。而现实中,部分未成年犯罪分子压根没想过改错,只是趁着“年龄优势”为所欲为,给社会、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更多的困扰和伤害。
这次最高检追诉,代表着未来类似案件,符合条件的案件大概率都会追诉,让法律保障应该保障的人、值得保障的人。
希望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还能进一步下调到八岁。可以轻罚,但不能不罚!
发布于 2024-04-08 15:02・IP 属地湖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周羲律师 - 5 个点赞 👍
全民反对的法律为什么迟迟不修正???
这种主观恶意极大的残忍杀人犯为什么还要在他正年轻体壮的时候放归社会???
法律到底是保护良民的还是保护罪犯的???
发布于 2024-04-08 13:37・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动物园园长咩咩咩 - 4 个点赞 👍
刑罚临到了这三个霸凌者的头上,所有的霸凌者,颤抖吧。
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被定罪量刑的,刑法规定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最高检的态度很重要,最高检表态要严查,那么对这三个霸凌者就在劫难逃。最高检如果表示不能太多对未成年人判刑,可能就又不判了,所以社会舆论在这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非常重要。
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考虑,主要来自对年纪小的犯罪者矫正程度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当中就规定了: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能够看出来审判机关是对未成年人的悔过和矫正有着充分的期待的,但是个案当中,未成年人如果没有矫正的可能性,用刑可能是很重的。
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在最高检做出表态后,这三位霸凌者的下场一定不会好。
编辑于 2024-04-08 13:07・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钛律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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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粉 - 2 个点赞 👍
这是明牌啊,大概率没人敢在这个时候跟常理和舆论顶着来啊。
至于里程碑什么还是算了吧,想多了。
未成年人大多数还是违法,犯罪什么的都是极少数案例,现在出一个本来就应该的核准追诉能有啥用?又不是死刑。
况且走到犯罪这个程度的未成年人,搞不好这些不光吓不到他们,在里面待几年还能成为出来以后的谈资。
现在的大环境就大家一起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环境估计一个里程碑都不够,得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罚才能起到作用。
发布于 2024-04-08 13:38・IP 属地中国香港查看全文>>
后天 - 2 个点赞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年龄将逐渐降低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就要求法律也要与时俱进
一方面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也要对犯罪年龄下降的新趋势做出应对
除了整体性降低刑事责任追究年龄之外
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
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行为
比如绑架 残杀 残害 强奸等
可以专门针对性地进一步降低入刑年龄
加强对监护人的连带追究等等
可以恢复工读学校制度
将这一小部分严重犯罪人员集中管教
甚至可以在其到达法定年龄和送监服刑
同时
对于西方那种过度保护犯罪者权利的政治正确风潮
我们也要理性看待 不能搞崇洋媚外
我们应该把握追究惩戒与保护合理人权的平衡
不能把保护无限扩大到伤害司法严肃与正义的地步
发布于 2024-04-08 15:46・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高山昙 - 2 个点赞 👍
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三个小畜生最多判十五年,大家都觉得实在太轻了,义愤填膺,我来反向输出一把。
不然啊,就不重判了,就随便判个五六年算了,反正不就“应当从轻或减轻”。
再减减刑,三四年也就出来了。
然后嘛,呵呵。
看看受害人的父亲是啥态度。
对了,有一个苏联/俄罗斯的连环杀人案件(关键词奇卡提洛),受害人是63个被虐杀的孩子。
神奇的是,审判时,受害人家属们强烈要求判被告人无罪。
为什么?
编辑于 2024-04-09 05:57・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凯二七 - 1 个点赞 👍
邯郸的这起泯灭人性、天理难容的未成年杀人案件,是刑责下调到12岁后被追诉的首案,全国都在关注着这起案件的判决。因为这关系到亿万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量刑过轻则起不到威慑作用。法律是惩罚恶人的,即使恶人是法律名义上的弱者,在量刑方面应该一视同仁。
发布于 2024-04-08 13:36・IP 属地天津查看全文>>
奇猫国 - 1 个点赞 👍
我怎么看有专家学者,在刑法适用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成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犯罪,不保护受害?
未成年保护法,其原则如果是预防未成人违法犯罪来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其法律适用就应该是在预防和系统治理上,而不是对已违法犯罪的人给予“预防和治理”,将该法当成脱罪挡箭牌,客观上鼓励违法犯罪。毕竟未成人犯罪对象,往往大概率也是未成人。
编辑于 2024-04-08 14:34・IP 属地新疆查看全文>>
听月上官 - 1 个点赞 👍
我不知道被害的少年什么体格,感觉即使一打三的情况下,拼尽全力,照着中间那个最矬的四眼畜生打,就算不打死,照着裆上狠踹几脚,也得打废了它吧。这么死掉,太窝囊了。唉。
法律再怎么严厉,这三个人渣不可能死刑,甚至无期的概率也不大,出来还不到晚婚年龄呢。太便宜了吧。
如果有一个偿命的,可能民愤能平息一些。
没有的话,有什么危险性高、伤害性大、劳动强度高、工作环境差的工种,分给它们吧。比如悬崖上采石头啊、地底下挖煤啊、生产有毒农药啊……死了活该。
还有,无期徒刑按字面算是要关到死的,不是吗?
再就是,中国那么大,在鸟不拉屎的大漠深处建个流放地吧,让它们就算能30岁出狱,60岁之前也只能在那里呆着。如果它们年轻力壮的时候回归社会,大概率还会成为祸害。
编辑于 2024-04-08 14:48・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才子是我弟 - 1 个点赞 👍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而制定的,加害未成年人须加重刑罚,不是保护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才制定的,现在执行下来反而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了,与立法的初衷相悖了。
普京说,原谅他们是上帝的事, 我要做的是送他们去见上帝。
编辑于 2024-04-08 14:46・IP 属地广西查看全文>>
文子 - 1 个点赞 👍
即便是追诉,这三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只可能判10-15年,按不得减刑的原则,这个群÷sheng大概率在23-28岁放出来。
这些犯罪分子出来也是反人类人格,以后危害社会谁来买单?
至于无期徒刑,由于我国是《国际儿童公约》的缔约国,死刑和无期徒刑大概是不太可能了。
这就给那些有犯罪心理的人渣们提供一个非常危险信号:
“未成年人不用承担重大责任,大不了国家来养老。”
我对于这三个÷sheng没有判死刑非常不满,甚至这个案例都不能拿来当作一种威慑。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管理工具,不是给你搞“人权自由”的政治工具,你维护了犯罪分子的“人权”,那受害者和其他广大普通群众的人权呢?
罪犯的人权是人权,其他普通人的人权又是什么。
西学东渐后,劝人摆烂,劝人躺平,现在劝人犯罪也没谁了,最后连法律底线和法治建设也忘了。
发布于 2024-04-08 15:45・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司吾viga - 1 个点赞 👍
受害人家属对三名罪犯的惩罚要持续下去,要监督他们的服刑过程,有问题没问题都要大声疾呼引发社会关注。
他们是否能受到惩罚受到多大的惩罚,除去这次的判决,也与整个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极有关系。服刑过程,回归社会的过程,都是荆棘满地。
法律就是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不能解决问题。但人生漫漫路,那才是最大风险的路啊。
发布于 2024-04-08 19:29・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中言尼爾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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