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个回答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这意味着什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麦兜都行
109个点赞 👍

说实话,这就是走了一下现行《刑法》第17条的程序规定,可以正式开启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没有什么太多意味。《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毕竟最终要依法判决,所以大家期待的死刑压根不可能。

大家都希望这仨恶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毕竟老话讲“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在现行《刑法》之下,这仨恶魔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也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这仨恶魔未来会怎么被判刑,个人猜测会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主犯高一些,从犯低一些)。

首先,死刑肯定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次,无期概率也不大,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以不能对未满14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公约第37条第1项规定的是“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过3年多的时间,〔注: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因此我觉得无期概率不大,更何况他们不能被判死刑,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又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要比无期徒刑还低,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无期徒刑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于是,这仨恶魔被判处的最高刑罚将是有期徒刑,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六十九条规定外(数罪并罚),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由此可知,有期徒刑项下单项罪名的最高刑只能是15年,这仨未满14周岁,只需对故意杀人行为负责,所以这仨恶魔的上限刑罚是15年有期徒刑。

又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罪刑格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节点,而且三个凶手又有未成年的buff,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个人偏向最后这几人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有些人可能认为我说得判罚太轻了,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就是如此,出于情感角度我当然希望他们统统都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基于法律角度,这种想法恐怕和现实并不相符,让我们一起期待最后的判罚吧,也检验下我的猜测,我希望我猜错了,他们判得越重越好!

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仨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觉得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下调至8岁,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致。现在的孩子太早熟了,和以前的孩子不能相提并论,从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闭塞,主要是书本、电视这些,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手机未成年都快人手一部了,即使孩子没有手机,家长的手机也会常在他们手里,接触各种信息的途径异常丰富,有些孩子的恶毒和成年人的恶毒已经旗鼓相当,不遑多让了,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有些不输成年人,他们并不是“不懂”,而是知道即使违反了法律,法律对我没办法,或者从轻发落、后果能够承受。想通了这点,不少本来就有坏心思的未成年人犯起罪来就有恃无恐了。

以后完全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来,对故意犯罪的不得从轻,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重,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罪名类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犯罪,无论罪名,无论主观恶性,都统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针对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当放开死刑,模仿《刑法》第49条针对已满75周岁老人的规定,给出例外条款,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死亡的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何种罪行,统一不适用死刑,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说实话,这就是重复了一下现行《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并没有释放什么额外信息,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毕竟最终要依法判决,所以大家期待的死刑压根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且还要未成年人从轻,也见《刑法》 第17条。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仨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过,这个发声确实可以看出邯郸那三个小恶魔的事情闹大了,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官方非常关注,可能准备在法律范围内从严处理,这的确是件好事。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当年直接推动刑事年龄下调的案件是大连女孩淇淇被害案,10岁的女孩淇淇被13岁男孩蔡文举残忍杀害,蔡文举在杀人后还淡定抛尸销毁罪证,案发后一直狡辩装作冤枉。由于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然是13岁,无法追究蔡文举的刑事责任,最后它仅被处以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目前算时间它已经被放出来快1年了……当时此案引起了全社会一片哗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进一步降低,因为13岁的蔡文举已经有170了,还长得虎背熊腰的,跟成人无异,其破坏性和成年犯罪分子已没有什么差别了。

(后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大连这个惨案掀起了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一轮大讨论,直接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案发一年后的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表决通过。

现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名之内,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等于是针对12—14岁公民的特别残忍的犯罪行为从原来的没有打击进化到了限缩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原来的法定从轻或减轻。

我预感以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可能进一步下调,12—14岁、14—16岁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可能会进一步增多,不过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漫长……

要知道从原来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从1979年《刑法》直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步走了整整41年。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现在的未成年长得非常快,比如大连这个13岁的恶魔当时已经170cm,比部分大人长得都高,同时心智成熟的年龄较之前也大大提前了,老早就知道了年龄就是老子的“保护伞”,就算违法犯罪,法律也管不着我……而且这些未成年罪犯很多主观恶性都极大,不是“傻白甜”而是“诡黑毒”。

大连13岁男孩蔡文举

事发前他已经多次尾随同小区女性了

这个恶魔杀人后冷静的可怕,淡定抛尸处理现场。

作案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无辜者

就在王家忙乱惊慌找人时,蔡文举也去问过王章,“王萱找到了吗?”甚至,王萱尸体刚刚被发现时,蔡文举也混在围观人群里,王家有亲戚听到他问“真死了啊?”很吃惊的样子。

是在后来的回想中,王家人才感觉到蔡文举有多冷静,但他的冷静行为并不只是这些。就在王萱被发现后的晚7点半,他在班级微信群发了门口一片忙乱的视频,看起来像是站在自家窗户后拍的,下面配文是,“小孩死了”,“吓死我了”,“11岁小孩,让人扒光,给杀了”,还夹杂着一大串脏话。

很快,他被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他在班级群里说,“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手喝(豁)了个口,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我还不知道哪(那)块有人,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快(块)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 。他似乎在努力制造一个自己是被冤枉的角色。事到临头不停装冤枉,宣称不是他干的。

如此恶毒、如此机心、如此冷静,恐怕很多成年犯罪者也要甘拜下风……有时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恶毒真的超乎我们的想象。

编辑于 2024-04-08 15:20・IP 属地江苏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
云风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