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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通全面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民俗传统与封建迷信具体该如何界定?

新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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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我给大家讲个清真笑话:

禁止生产和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革除陋习、树立绿色文明新风。


《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殡葬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丧葬陋习,树立绿色文明丧葬新风。

第八条【火葬区划定】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殡葬市场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火葬对象】在火葬区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火葬区的,应当火化。
火葬区内,禁止将公民的遗体土葬或者运出,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第二十八条【礼仪规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十条【宗教仪式】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场所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文明祭扫】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奠等祭扫方式。

在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进行祭扫活动,应当遵守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鼓励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禁止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中国咿嘶兰教协会副秘书长王国良先生在2013年第3期《中国穆嘶啉》上发表的《凊眞食品的凊眞应该由谁管》一文里讲过:

『比如,对屠宰人员规定必须是信仰咿嘶兰教的,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净,要礼拜;屠宰时规定必须念“台思米”(凭“真主”之名),

牛、羊、驼、鸡、鸭、鹅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凭真主安拉之名屠宰的,也不是凊眞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诵念《估栏经》,还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商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专业人员中聘请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和聘请监督员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应当按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置为清真食品提供肉源的禽畜屠宰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减免地方性规费等措施,扶持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对在风景名胜区和人口流动量大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开设清真饭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 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设有食堂的,应当设清真灶。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屠宰禽畜的,屠宰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并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证明;
  (三)在原料采购、主要制作、仓库保管、食品押运等岗位上,配备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四)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器具和销售场地;
  (五)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的,有专用的生产场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占适当比例。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屠宰、采购、制作、保管等生产经营环节应当符合清真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屠宰用于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禽畜时,应当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第十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隔离。
  清真食品专区、专柜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经营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工作人员混岗。


最后我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现在的问题是,山西政府不承认上坟烧纸是习俗。问题问的是『民俗传统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

这个区别山西政府肯定是掌握的,只是我们自己从法律条文上推导不出来而已。

我知道的是山西政府把念叨烧纸叫封建迷信勒令禁止、把念咒烧菜/屠宰叫民族风俗发放补贴,这肯定是不公平的。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试着争取一下民族风俗的平等待遇?


编辑于 2024-03-27 08:37・IP 属地山东
海小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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