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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一公厕废纸篓里救出被弃男婴,已送往医院救治,弃婴者将受到什么惩罚?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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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一直有一种类型化的词来形容这个行为就叫“溺婴”或者是“杀婴”

相应的,在民法典也特意提出来, 禁止溺婴、 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从生活中来看,一般溺婴大多是针对女婴,这是传统思想作祟。而弃婴和其他的行为则大多是对于有病或者是无力抚养的情况。

我们经常看到新闻会有福利院门口的婴儿,或者说家门口出现神秘的来客。当然不可能每个人都是哈利波特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弃婴的行为都是常理所不能接受的。

之前有篇报道叫做《法律轻判了溺婴母亲吗?》,里面是这样写的:

2005年7月,从江西去广东打工的周模英因其小女儿自月初起生病,多次求治未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于7月20日凌晨3时许,因小女儿发高烧苦哭闹不止,周遂在其租住的天河区车陂村江夏大街的大院里,把小女儿投进河涌里,造成溺水死亡。
2005年,这则新闻曾经在广东轰动一时,人们并不完全是对这位母亲的狠心感到惊讶和气愤,更因为一个叫杨斌的检察官那份请求法官对周模英轻判的公诉书。
2005年12月7日,周模英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在当庭发表的公诉词里,杨斌如此分析周模英的作案动机:“生活的操劳,丈夫的冷漠,疾病的困扰,经济的重压,再加上远离家乡亲人,缺少应有的沟通,孤独、压抑、郁闷的情绪无法发泄,再加上自身的愚昧,这一切促使了周模英选择了这样一种冲动愚蠢的行为。”
她甚至如此为周陈情:“周模英的遭遇,固然是她个人的悲剧,但何尝又不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悲剧?周模英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固然是法律的胜利,但是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

溺婴母亲轻判11年-搜狐新闻

可以看到,在法律上处理这样的犯罪也比较简单。一般对于父母出于无力抚养等非特别恶劣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害的溺婴行为会被认为是“情节较轻”的行为。 (当然如果有力抚养,就是撂挑子不干了,显然是充满恶意的啊)

相较来说,对比一般的普通故意杀人罪,还是判的较轻的。不过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施行的刑法中,生母杀婴这个罪名,是有单独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罪行最低可以到六个月。

在这里虽然前面说了这么多,但我依然认为从各种角度说,这都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单纯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至少我们很容易想到,溺婴的孩童是没有办法表达出他的愤怒的。而一方面,积极选择将这些小孩陷入绝境的又是他们的至亲。

之所以会走到这一步,一方面我们依然要坚决去打击重男轻女的这种现象,因为可以说很多溺婴事件的受害者都是女童。另一方面,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儿童,是不是可能会有相应的一个指引,也是需要再去考虑的问题。

能够对自己的至亲骨肉下手,虽然一万种理由可以说新生儿是感情不深如何如何。但我们不可能说谁都是冷冰冰能三下五除二就动手的,这多少反应了一丝丝纠结。

不难发现,正是这样的纠结,让我们对待这个事件会有多元化的看法。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会因为这样的纠结去产生近乎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会坚定的认为杀人是不对的,因为生命是可贵的。但同时又会为生活实际苦难而触动。

我们经常会去说,包括这也是很多家长所担心的,能够照顾一时,不能照顾一世。待家人走后这些长不大的孩子又会如何生活,其实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如果一定说有什么能够解决的话,我希望是国家这个共同的大家长能够更直接的来处理这样一个问题,毕竟我坚定的认为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最优解

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说秉持着所谓的圣母之心去批判什么东西,而是说应该共同去关注怎样把这样一个问题去解决。包括说能不能恢复说强制产检婚检都是可以考虑的。我一直认为,能够把身体有残疾的孩子抚养长大的家庭,父母亲都是伟大的,因为把这个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上,还尽力去抚养他长大。

毕竟我们都知道,生命是可贵的。为了生活而让他们失去生活,不是最好的办法。而我们都知道,杀人是不对的。

编辑于 2024-03-21 14:41・IP 属地广东
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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