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一公厕废纸篓里救出被弃男婴,已送往医院救治,弃婴者将受到什么惩罚?
- 109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Freesia昼河貂 - 40 个点赞 👍
被发现当时男婴头朝下,双脚朝上,姿势非常危险,如果晚一点抱出来真不知道孩子会怎样。
目前,孩子经医生检查身体并无大碍,体重有5斤,是刚出生不久的新生儿,暂时还未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
我们说遗弃自己孩子的人不配为人父母,不,他们自己压根不想当父母,但是又偏偏把孩子生下来,所以,他们不是不配为人父母,而是压根不配为人。
退一万步讲,你哪怕把孩子放在一个正常的地方也好啊,例如福利院门口、派出所门口、医院门口等这些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不是把孩子扔到厕所,还是废纸篓,怎么就下得了手呢?
呼吁遗弃孩子的人找到了判遗弃罪,但是能不能不要让孩子回到他们身边让他们抚养了,这无疑就是把孩子再次送入深渊。不让亲生父母抚养虽然不符合常理,但是遗弃亲生孩子的父母就不在常理之内呀,希望这个呼吁能被听到。
对此,您怎么看呢?
欢迎留言评论、分享、点赞 + 关注
发布于 2024-03-21 12:40・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斜杆 - 35 个点赞 👍
我不知道为什么大家对弃婴的母亲拥有那么大的恶意,仔细想想为什么好吗?难道弃婴的母亲大概率不是个被渣男烂人抛弃甚至蹂躏的人吗?我相信如果不是因为男性,不会有女孩子做出这种事情。
发布于 2024-03-23 09:11・IP 属地澳大利亚查看全文>>
杨小丑 - 25 个点赞 👍
我的观点和大众怕是不一样。
既然没打还生了,就弃啊,毫不犹豫弃,一秒都别犹豫,弃越远越好,捡热闹地方弃。
虽然不能保证百分百,但大概率能保证这个孩子接下来活得比跟着原生父母好很多!
发布于 2024-03-22 15:56・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 - 20 个点赞 👍
遗弃婴儿的行为应该谴责与处罚,同时,社会也应该完善相应的救助措施,帮助需要帮助的意外或没能力抚养婴儿的母亲。
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遗弃在荒郊野外或一般人无法发现的地方导致婴儿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受伤或死亡的,可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追究责任。
在此前公开的一个案例中,一名19岁女性因为闪恋分手怀孕生下一男婴,后由于自己无抚养能力将其遗弃而被判刑6个月,撤销其监护权。
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部分遗弃婴儿的女性是因为意外怀孕而生下孩子,孩子出生以后却由于种种原因无力或无法抚养,但没有更好的途径处理孩子,或是为了自己的名誉等,产生遗弃的想法。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社会能畅通救助渠道,比如可以送福利院等,完全可以解决女性的困难,也就能减少遗弃婴儿的行为。
法律不该仅仅是处罚,而是要解决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判决弃婴者不能解决这问题,畅通社会救助渠道才是解决的根本。
编辑于 2024-03-21 12:59・IP 属地云南查看全文>>
随性微语 - 1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张导 - 16 个点赞 👍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弃婴罪。
遗弃刚出生的婴儿的罪行,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如果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2、如果仅仅不想扶养婴儿,将婴儿丢在热闹的、人多的、容易被发现的地方,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
3、但如果将婴儿扔在荒郊野外,或者一般人无法发现和施救的地方,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该男婴是被扔在公厕的废纸篓里,被发现时婴儿头朝下两腿朝上,看着非常危险。
头朝下两腿朝上,对一个婴儿来说多危险!如果弃婴者对该男婴有扶养义务,根据该男婴的抢救结果,来确定他(她)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发布于 2024-03-21 10:58・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烟雨 - 15 个点赞 👍
可悲的不仅是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抛弃,更可悲的是:男婴很有可能被送回去继续和抛弃他的亲生父母生活!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弃婴案件立案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他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亲人,本案中也是如此,毕竟对于孩子而言,跟着父母是最好的归宿。所以如果民警找到了父母,也是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并把婴儿交回,毕竟婴儿没什么大碍。虽然法律上是温情的,但是对于婴儿而言,日后的风险也是并存的,如果再一次被遗弃,遗弃到了更危险的地方,怎么办?
上图是婴儿被遗弃的场所,一个破烂公厕的破桶内,亲生父母把孩子扔在那里,想必是想让别人发现,又不想让人发现是他们扔的。幸好孩子命大,最终被好心人发现。
所谓“虎毒不食子”,不知道孩子的父母出于何种原因,竟然心狠到如此地步。对于他们而言,遗弃婴儿的行为显然涉嫌遗弃罪。倘若婴儿的父母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触犯刑法当中的故意杀人罪。但现在当地警方并未对他们立案,案件并未进入追诉阶段,所以大概率还是找到父母,然后教育后送回。如果找不到又该怎么办?可以参考几个月前的达州女婴案。
达州女婴被遗弃后,暂时被达州市社会福利院负责抚养。达州市民政部门发布了寻亲公告,当地公安部门也积极寻找其家人。如果寻亲公告发布60日之后仍然没找到,才会考虑下一步的流程。就在离两个月期满还剩最后几天的时候,警方找到了女婴的亲生父母,从福利院接走了孩子,送还她的原生家庭,仍由家人抚养。
对于这些孩子而言,可能领养会是一个更好的结果。如果真的又被送回去,就一定要防止“二次弃养”!这就需要当地有关部门担当起长期监测关注和必要帮扶的责任,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这可能包括提供经济援助、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和照顾。相关部门有义务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亲生父母再次无法或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他们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考虑孩子的抚养安排。
当然,法不能一直向不法让步,如果亲生父母拒绝养育,公安机关就可以立即启动对亲生父母遗弃罪的立案追诉,如果最终定罪量刑,剥夺抚养权,那么启动领养程序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应是最好结果。
发布于 2024-03-22 23:30・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北京刑事梁律师 - 1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奖励你能感受 - 10 个点赞 👍
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五味杂陈。我理解你还没有做好准备,就匆匆的做了母亲,甚至也理解你不想要孩子,但是,既然你生下了孩子,那么,至少简单的包裹一下,然后放在一边,让好心人收养。
这样把孩子丢在纸篓里,如果不是被及时发现,那么这条小生命就会有生命危险,这样做和杀人有什么区别呢!!!
我国刑法上还没有弃婴罪这一条,遗弃刚出生的婴儿的罪行,弃婴罪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样处罚是很轻的,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而且很可能找到他亲生父母以后,亲生父母还要被迫养他,如果找到亲生父母,不知道未来这个孩子是怎么样子。
对于这方面,个人觉得法律应该有所修改,对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就不要把孩子再送回他父母那里了,因为已经被遗弃过的孩子,有很大的可能不会被善待。
这样被遗弃的孩子,也许是母亲没有能力抚养他们,也许因为各种原因未婚先孕,母亲不想要这个孩子。
一个健康的婴儿,想要抚养的人多了去了,法律应该修改一下,这些可怜的孩子,被遗弃以后,不要再被送到亲生母亲那里,能被好心的人收养,能够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能够在养父母那里健康地成长。
发布于 2024-03-21 14:10・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徐芃老师 - 9 个点赞 👍
中国的传统文化下,丢弃男婴是比较少见的。更多的时候,人们丢弃的都是女婴,只能说,这个男婴如果没什么疾病,那多半是负不起父母责任的年轻人冲动之下丢弃的。
弃婴者自然该罚,但是怎么罚呢?我有时候理解不了一些做法,比如说一些人因为重男轻女把女婴遗弃,国家费事拔凉地把亲生父母找出来,责令其回去好好养育。这对孩子真的负责任吗?
那爱孩子的父母,绝不会丢弃自己的孩子。那不爱孩子的父母,并不会因为国家一顿批评教育甚至别的不疼不痒的处罚,就突然学会了怎么爱孩子,怎么做一对负责任的父母。既然这样,还还给他们做甚?国家直接让民间喜欢孩子的条件良好家庭收养了算了,别给不负责任的父母带坏了。
发布于 2024-03-22 00:44・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讲故事的石榴姐 - 7 个点赞 👍
地狱开局成真。
对女人生孩子,我有一种疑惑。
按理来说,按照各种小说影视剧和各平台言论里描述的,女人生孩子是一件非常困难和痛苦的事情,哪怕在现代各种医疗手段的帮助下还是跟丢了半条命似的。
那为什么会有这种生孩子跟拉屎一样的母亲存在?
编辑于 2024-03-21 14:25・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英特纳雄耐尔 - 7 个点赞 👍
首先这不是第一例把孩子扔厕所的,有生下孩子太害怕把孩子扔窗外的,也有不知道怀孕把婴儿生在厕所的,也有不想要孩子各种抛弃的。
其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丢弃的孩子,请不要把他们再送回原父母身边。
再次抛弃新生婴儿这种事多是十几二十岁出头的小年轻,多是学生或者刚出社会的。所以一遇到这种是第一个想的是把孩子扔了。
最后学校开什么修仙课程不如性教育课生理课武术课有用。至少让孩子知道生孩子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们以前的生理课讲到男女区别老师都是让自习,你越是越是遮遮掩掩学生越是好奇,用自己的方式探索的结果他们还承担不起,只知道流产很轻松,上午做完下午就可以上课上班还无痛,没有人告诉她们危害。
再声明一下,如果不是自己做好当单亲妈妈的准备,不要未婚先孕,不要未婚先孕。
编辑于 2024-03-24 20:48・IP 属地贵州查看全文>>
顾白 - 7 个点赞 👍
当今社会,仍然会有弃婴现象出现。有的因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有的因为婴儿可能存在某种缺陷,有的因为性教育的薄弱和缺失导致意外怀孕生了却又不想要,也有的因为经济困难......
那么,弃婴者将受到什么惩罚?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弃婴罪,但是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2、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发布于 2024-03-23 00:02・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明小明 - 6 个点赞 👍
弃婴者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将亲生子女丢弃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可能构成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故意遗弃导致子女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有严重死亡风险的,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遗弃婴儿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也就是说,要考察被害人被遗置的环境和场所,能否使被害人处于一个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之中。
具体到本案,婴儿被遗弃在公厕的废纸篓里,被发现时婴儿头朝下两腿朝上,极有可能会因窒息而导致死亡。弃婴者希望男婴死亡的主观故意还是比较明显的。因此,本案的弃婴者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为男婴没有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举个武汉东西湖区法院判的一个类似案例。
2020年9月18日,女子胡某在酒店产下一名男婴后遗弃在垃圾堆,保安发现后报警并送至医院救治。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怀孕,产下一名男婴,后将刚出生的男婴放在垃圾袋里,并将封口系紧,弃于垃圾桶。警方经过DNA比对,确定胡某是弃婴的生物学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遗弃男婴,严重侵害孩子的生命权,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发布于 2024-03-21 13:45・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大杨说法 - 6 个点赞 👍
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轻易拥有的却有恃无恐。
我身边一个女同事做了六次试管都没有成功,直到第七次在北京的一个知名医院,才生下了一个女婴,两口子和两边的父母视若珍宝。
所以,这种一般都是年纪很轻的小姑娘生下来的,就是无知少女遇渣男的结果,小孩子都是非常健康的,有需要的赶紧行动起来,守在福利院里,等待领养。
再回顾标题,这分明就是故意杀人,如果不是钟女士及时发现,也许这个男婴已经遭遇不测。找到他妈必须判刑,也许他爸都不一定知道自己有这么个玩意儿。
遗弃刚出生的婴儿的罪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不想要就要做好措施, 生出来了又不负责。谴责这位母亲的同时,保佑这个男婴从今以后平安健康,快乐成长,大难不死, 必有后福!
编辑于 2024-03-21 13:07・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萧阳 - 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深具世界眼光 - 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颐雪烁 - 5 个点赞 👍
为人父母不需要考试,可能是当前社会体制最大的问题……
建议以后出台一项技术,类似基因锁
在通过考试前,女性无法怀孕 or 男性无法分泌带有正确遗传信息的精子
通过考试后才可解锁
然后为了避免造成社会生育率进一步下降,可以将这种考试的通过与各种社会福利挂钩……
(开始脑补科幻小说剧情了,呼唤大刘)
编辑于 2024-03-21 14:14・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产品猎人代号C - 5 个点赞 👍
这个孩子长大以后,会看到社会上铺天盖地的宣传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父爱如山母爱伟大,还要为此题目写作文。孩子稍微质疑一下就会被网友骂没良心。
发布于 2024-03-21 14:16・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 - 5 个点赞 👍
要么孩子不健康吧,要么女的脑子不行。怀上了不想要多的是人介绍。健康尤其是男婴,可吃香了。且很容易找个有钱人家收养,送点营养费。
光我知道的,周围就有8个女孩。从招娣变成了江浙沪独生女(她们的生父母都是外来穷打工的,实际上她们弟弟耀祖都没有她们过的好)。听说女婴都5-10个。
发布于 2024-03-23 18:22・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努力吧 - 5 个点赞 👍
我觉得,还是应该畅通社会化救济的渠道。
很多时候,偷吃禁果后,年轻人无法承担养育的后果,生出了又无法塞回去,也没有抚养的能力。与其两败俱伤,如果能够畅通社会化救济的渠道,不仅拯救了孩子,也拯救了那个女的。
发布于 2024-03-21 15:26・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无话可说 - 5 个点赞 👍
2020年,22岁女子马某在公厕诞下男婴,却因各种荒诞的理由狠心将亲生孩子扔在垃圾堆,导致孩子脑部重创,早早地遭受本不应有的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希望她能悔悟,尽心呵护、照顾孩子。
但判决之后马某认罪悔罪态度差,始终拒绝抚养男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对马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8月13日下午,在绍兴市民政局的申请下,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件作出另一个判决,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发布于 2024-03-21 20:44・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爱生活的星星 - 4 个点赞 👍
3月19日,湖北武汉,汉口学院一对情侣在生活区2楼厕所产子,并把孩子丢弃在垃圾桶后离开。监控视频显示,男子和一名女子在楼道内张望,15分钟后两人搀扶走下楼梯。
汉口学院工作人员:孩子是在校外小区发现的,不是校内。学校已知道相关情况,正在处理。
鸡生完蛋,去拿会拼命叨你;狗生完崽儿,会拼死护着;大学生生完,直接扔了?
不用产房用厕所,也没费劲就顺产, 孩子一扔去上课,大学生在学校就是学这些的吗?
现在是什么妖魔鬼怪都能上大学了。
丢个干净的地方,让人领养也好啊!
大学生不知道遗弃婴儿违法吗?
这学是白上了!
这些无知的痴男信女,只想获得他们那一时的快感,却不想承担责任,这也是一个生命啊,说丢就丟?
这女的不爱惜自己不说,为什么带孩子来这个世界,来了就好好养,干缺德事,吃苦在后面,等着!
所以说大学女孩不能谈恋爱,太乱,可出了社会又难谈恋爱,养女孩真是费心,男孩怎么都无所谓,受害的是女孩。
女孩,请你擦亮眼睛,那个在你刚生完孩子就让你下楼,并且还不扶着你的男人,立马甩了他,他不是良配!
出生就是合法公民,遗弃,虐待,都要负刑事责任!
承认错误,知错能改,愿意抚养婴儿,说的态度好了,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拒绝抚养婴儿的话,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小时候问我妈,我是怎么来的,她说是垃圾桶里捡的,我一直不信,现在我信了!
不要给我吧!
发布于 2024-03-24 09:22・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月光倾城 - 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太歌king - 3 个点赞 👍
现在很多时候看电视上的犯罪新闻,都会产生一个疑问:这些人真的不知道自己会被人一抓一个准吗?毕竟以当前的监控密度不存在抓得着抓不着的问题,只存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先抓谁后抓谁的问题
虽然弃婴地点没监控,但要不计成本查的话看周边监控也能追踪到谁开始抱着孩子但后来不抱了。就算把孩子藏在包里,遗弃后包也会扁。但如果母亲确实是养不起找到也没用,不如直接给送到福利院
发布于 2024-03-21 10:49・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郑云潇 - 2 个点赞 👍
中国法律虽然没有“弃婴罪”,但是有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杀人罪: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不只是法律的惩罚,还有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的惩罚!
发布于 2024-03-21 12:37・IP 属地江西查看全文>>
冬瓜茶好喝 - 2 个点赞 👍
遗弃婴儿是很让人看不起的,如果负责不了就别生呗,或者就是观察一下,放福利院或者别人家门口也行啊,起码孩子有条活路,这样直接扔垃圾桶,和杀人有什么区别。
弃婴者的惩罚取决于弃婴行为是否导致严重后果。如果弃婴行为导致婴儿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弃婴并未导致婴儿死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弃婴罪,但是弃婴行为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将婴儿丢弃在难以获救的地方,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发布于 2024-03-22 09:46・IP 属地黑龙江查看全文>>
阿糖 - 2 个点赞 👍
现在是怎么了?怎么总能看到这种对生命如此漠视的新闻?
邯郸三个孩子霸凌打死同学,亲生父母生下孩子头朝下扔进垃圾桶,像扔破布娃娃一样。那是生命啊。为什么如此对待?哪怕是小猫小狗也能让人心生怜悯,怎么一个活生生的人却能如此弃之如敝履?
如果不能带给孩子幸福又为什么带他来到这个世界?责任感,使命感,为人父母的自豪感,道德的底线在哪里?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弃婴罪,但是弃婴有可能构成遗弃罪,遗弃罪的具体判刑如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将婴儿丢弃在诸如荒郊野岭等很难获救的地方,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意图将婴儿遗弃在闹市等很可能被人救助的地方,则造成婴儿疾病等严重后果的,则应该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自己有抚养义务的婴儿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构成遗弃罪,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惩罚的还是太轻了!!!
发布于 2024-03-21 22:10・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土豆丝 - 1 个点赞 👍
从古至今,一直有一种类型化的词来形容这个行为就叫“溺婴”或者是“杀婴”
相应的,在民法典也特意提出来, 禁止溺婴、 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从生活中来看,一般溺婴大多是针对女婴,这是传统思想作祟。而弃婴和其他的行为则大多是对于有病或者是无力抚养的情况。
我们经常看到新闻会有福利院门口的婴儿,或者说家门口出现神秘的来客。当然不可能每个人都是哈利波特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弃婴的行为都是常理所不能接受的。
之前有篇报道叫做《法律轻判了溺婴母亲吗?》,里面是这样写的:
2005年7月,从江西去广东打工的周模英因其小女儿自月初起生病,多次求治未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于7月20日凌晨3时许,因小女儿发高烧苦哭闹不止,周遂在其租住的天河区车陂村江夏大街的大院里,把小女儿投进河涌里,造成溺水死亡。
2005年,这则新闻曾经在广东轰动一时,人们并不完全是对这位母亲的狠心感到惊讶和气愤,更因为一个叫杨斌的检察官那份请求法官对周模英轻判的公诉书。
2005年12月7日,周模英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在当庭发表的公诉词里,杨斌如此分析周模英的作案动机:“生活的操劳,丈夫的冷漠,疾病的困扰,经济的重压,再加上远离家乡亲人,缺少应有的沟通,孤独、压抑、郁闷的情绪无法发泄,再加上自身的愚昧,这一切促使了周模英选择了这样一种冲动愚蠢的行为。”
她甚至如此为周陈情:“周模英的遭遇,固然是她个人的悲剧,但何尝又不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悲剧?周模英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固然是法律的胜利,但是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可以看到,在法律上处理这样的犯罪也比较简单。一般对于父母出于无力抚养等非特别恶劣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害的溺婴行为会被认为是“情节较轻”的行为。 (当然如果有力抚养,就是撂挑子不干了,显然是充满恶意的啊)
相较来说,对比一般的普通故意杀人罪,还是判的较轻的。不过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施行的刑法中,生母杀婴这个罪名,是有单独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罪行最低可以到六个月。
在这里虽然前面说了这么多,但我依然认为从各种角度说,这都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单纯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至少我们很容易想到,溺婴的孩童是没有办法表达出他的愤怒的。而一方面,积极选择将这些小孩陷入绝境的又是他们的至亲。
之所以会走到这一步,一方面我们依然要坚决去打击重男轻女的这种现象,因为可以说很多溺婴事件的受害者都是女童。另一方面,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儿童,是不是可能会有相应的一个指引,也是需要再去考虑的问题。
能够对自己的至亲骨肉下手,虽然一万种理由可以说新生儿是感情不深如何如何。但我们不可能说谁都是冷冰冰能三下五除二就动手的,这多少反应了一丝丝纠结。
不难发现,正是这样的纠结,让我们对待这个事件会有多元化的看法。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会因为这样的纠结去产生近乎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会坚定的认为杀人是不对的,因为生命是可贵的。但同时又会为生活实际苦难而触动。
我们经常会去说,包括这也是很多家长所担心的,能够照顾一时,不能照顾一世。待家人走后这些长不大的孩子又会如何生活,其实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如果一定说有什么能够解决的话,我希望是国家这个共同的大家长能够更直接的来处理这样一个问题,毕竟我坚定的认为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最优解。
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说秉持着所谓的圣母之心去批判什么东西,而是说应该共同去关注怎样把这样一个问题去解决。包括说能不能恢复说强制产检婚检都是可以考虑的。我一直认为,能够把身体有残疾的孩子抚养长大的家庭,父母亲都是伟大的,因为把这个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上,还尽力去抚养他长大。
毕竟我们都知道,生命是可贵的。为了生活而让他们失去生活,不是最好的办法。而我们都知道,杀人是不对的。
编辑于 2024-03-21 14:41・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