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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昌 3 名儿童小区草坪玩耍时掉入化粪池不幸身亡,具体情况如何?监护人及小区物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大熊猫

这两天,某地又出现一起小朋友们掉进所住小区化粪池死亡的事例。这次遇难的是3个最小年龄仅为三四岁的幼童。

从去年上海黄元芯小朋友被一个人留在傍晚的海边,最终溺亡,无人被追责,后续不了了之的案例后,我就开始思考:如果家长这种监护人的失职造成未成年人死亡,谁来追责,谁来帮死者讨回公道?

可惜,不会有人来向当事家长追责。公共场合的安全责任是物管承担,未成年人由家长监管。这两个责任本来就是各论各的,然而实际操作里公权力往往不会追究家长的责任,只对物管的赔偿进行责任划分的时候会一笔带过。细心的人会注意到,裁判文书里判定物业责任通常不是全责,因为有部分是判定属于家长监护人责任承担。

对这些不幸离开的小生命追责的,往往是家庭成员内部的互相追责和伤害。比如,奶奶打麻将把孙子在小区弄丢了,孩子妈妈愤怒之下,一刀砍断奶奶的手。又比如,孩子爷爷把道路当成自家客厅,领着小孩溜达导致小朋友被车撞伤,孩子爸爸和自己亲爹翻脸。

以这次3名幼童溺亡在化粪池的事件为例,物管对公共场合承担的安全责任没得说,追责、赔偿一条龙是常理。但是,我注意到那条新闻底下评论区有网民的传言,他们说,现场其实有一个老头是其中一个溺亡幼童的爷爷,事发时,他冲过去拉回了第四个幼童,自己的孙子却淹死了。

也就是说,从有限的新闻里,能看到现场4个小孩,民间传言有1个家长在场。那么,另外3个幼童的家长在现场吗?在现场做了什么?如果不在现场,是否可以像某个网民说的那样“谁能想到自己的小区里有危险”,于是推卸作为家长的看护责任?是否就因为是小区,就能把几岁的幼童随意放在公共区域,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家长的监护失职?如果这些家长在场,是否他们也能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隐患,有年轻力壮的家长冲过去把自己小孩拉出来?

没有如果。

现实里,有一部分人似乎认为,别人家小孩已经不幸了,家长这么悲痛就是受害者,就不应该再去分析事件原因和责任,更不应该去追责,甚至这部分人不承认家长有责任。

可是,沉默的受害者,只是这几个失去生命的小朋友。

发布于 2024-03-22 23:56・IP 属地四川
讲故事的猫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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