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0日,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管理委员会深表痛心和惋惜。就具体情况而言,小区草坪是供居民休闲之处,但通过现场环境分析可能不是居民小区草坪。就其结果而言,儿童全部遇难,但深表痛心和惋惜并不是最终法律结果。
一、草坪的性质与作用
由于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与公园等的草坪性质不同。例如,经业主表决,不少小区的草坪可改变用途,如,车位等,而公园等公共草坪变更用途须经规划等部门批准。草坪的性质不同,并不影响其作用。例如,草坪不仅有改善环境的作用,也是居民,或者不特定的人休闲之处。
在现实生活中,公园等处的公共草坪常有诸如“禁止踩踏草坪”等标志,而小区、道路边的草坪一般没有禁止标志。公园草坪设置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对草坪的维护便利,但不能据此“罚款”,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例如,3名儿童即便在公园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公园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儿童在小区草坪发生相同事故,小区的管理人仍承担赔偿责任。
从相关视频披露的环境背景分析,3名儿童的溺死地是道路交汇处的“三角”地带,其中,三脚架便是化粪池的位置。“三角”地带的上方是居民小区,并有商业门店,如,“大药房”等。据此,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居民小区物业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性质
在当前的管理委员会设立实践中,管理委员会大致分为两类,即,经济开发区和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官方色彩,如,行政诉讼法解释认为其有行政被告的主体资格。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地位,如,《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其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从权属关系分析,居民小区设立管委会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侵犯了业主的自主权,其目的大致是物业服务,维修基金等。各类经济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多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济开发区理委员会应当是城乡合作的特别法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合理性在于,解释出台前,《民法典》没有颁布施行。
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可能属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类型。一般而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和维护职责。据此,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讨论可能更加“热烈”。
三、儿童溺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属于重大事故。例如,交通肇事死亡三人,事故发生的交通警察部门须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倘若当地交警对事故负有责任,至少要承担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渎职罪。同理,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的身亡事故,相关部门应启动追责程序。
化粪池没有封闭,或者采取安全措施,且有草坪覆盖。3名儿童死亡,无论发生在居民小区,还是在公共区域,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单位不构成本罪,前述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名儿童死亡倘若发生在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倘若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单位不构成本罪,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名儿童死亡倘若发生在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共草坪化粪池,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人员的身份决定犯罪性质。例如,管理人员倘若是一般主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管理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构成渎职罪,但3名儿童死亡的民事责任承担则适用相同规则。
因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的信息,已被相关自媒体转移了话题,如,多数人讨论物业和监护人的责任。就监护人的责任而言,因草坪供居民休闲,多数监护人并不了解草坪下设计化粪池。倘若草坪没有标志提示设置了化粪池,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