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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系有预谋作案,两次挖坑埋尸,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大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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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有些网络谣言真是挺离谱的,挖2米深的大坑是什么概念,作为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能埋得下就行,毕竟要赶快把受害人的尸身处理掉,更何况挖2米大坑的过程也容易被人发现,抖音有一米八的壮汉直播挖坑挖了6小时,才挖出区区1米深。你挖2米要挖多久?你要是蚂蚁搬家似的慢慢挖,尸身都被人发现了。其次,说有成年人作案,没查出来,说实话这个谣言太小看警方的讯问和侦查水平了,基本上没受过特训的,一坐上那个位置就什么都招了,更何况警方还有各种侦查手段。另外,网传的头部CT照片不实,可能是其他人的CT或者是网络合成的,颅骨碎裂,肺里全是土也都是假的,这种受害人的CT肯定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不可能通过自媒体外泄,更何况受害人还是未成年人,这种信息更要受到保护。这种为了流量肆意搞阴谋论传播谣言、制造谣言的自媒体是该好好治治了,导致了多少人被误导带节奏,该拘留就拘留,该永封就永封。

这仨恶魔的主观恶性可以说是极高,蓄谋已久,虐杀埋尸(男孩头部、面部及背部有伤),让人后脊梁发凉,就算是成年人作案,手法这么残忍的也是极少数,真可谓是骇人听闻。针对这仨恶魔未来会怎么被判刑,个人猜测会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死刑肯定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无期概率也不大,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以不能对未满14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公约第37条第1项规定的是“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因此我觉得无期概率不大,更何况他们不能被判死刑,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又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要比无期徒刑还低,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无期徒刑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罪刑格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节点,而且三个凶手又有未成年的buff,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个人偏向最后这几人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有些人可能认为我说得判罚太轻了,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就是如此,出于情感角度我当然希望他们统统都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基于法律角度,这种想法恐怕和现实并不相符,让我们一起期待最后的判罚吧,也检验下我的猜测,我希望我猜错了,他们判得越重越好!

我觉得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下调至8岁,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致。现在的孩子太早熟了,和以前的孩子不能相提并论,从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闭塞,主要是书本、电视这些,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手机未成年都快人手一部了,即使孩子没有手机,家长的手机也会常在他们手里,接触各种信息的途径异常丰富,有些孩子的恶毒和成年人的恶毒已经旗鼓相当,不遑多让了,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有些不输成年人,他们并不是“不懂”,而是知道即使违反了法律,法律对我没办法,或者从轻发落、后果能够承受。想通了这点,不少本来就有坏心思的未成年人犯起罪来就有恃无恐了。

以后完全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来,对故意犯罪的不得从轻,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重,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罪名类型,而不是像现在未成年人统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还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把刑事责任年龄给下调了,现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2岁以下,这三个恶魔上初中大概率超过12岁了,不可能免于刑事责任。

要是按《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规定,这三个小畜生恐怕又要跟大连那个杀害10岁女孩淇淇的恶魔一样“逍遥法外”了。

值得一提的是,大连那个小恶魔最后被收容教养了3年,已经出来了……

(后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大连这个惨案掀起了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一轮大讨论,直接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案发一年后的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表决通过。

现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名之内,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等于是针对12—14岁公民的特别残忍的犯罪行为从原来的没有打击进化到了限缩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原来的法定从轻或减轻。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我预感以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可能进一步下调,12—14岁、14—16岁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可能会进一步增多,不过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漫长……

要知道从原来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从1979年《刑法》直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步走了整整41年。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现在的未成年长得非常快,比如大连那个13岁的恶魔当时已经170cm,比部分大人长得都高,同时心智成熟的年龄较之前也大大提前了,老早就知道了年龄就是老子的“保护伞”,就算违法犯罪,法律也管不着我……而且这些未成年罪犯很多主观恶性都极大,不是“傻白甜”而是“诡黑毒”。

大连13岁男孩蔡文举

事发前他已经多次尾随同小区女性了

这个恶魔杀人后冷静的可怕,淡定抛尸处理现场。

作案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无辜者

就在王家忙乱惊慌找人时,蔡文举也去问过王章,“王萱找到了吗?”甚至,王萱尸体刚刚被发现时,蔡文举也混在围观人群里,王家有亲戚听到他问“真死了啊?”很吃惊的样子。

是在后来的回想中,王家人才感觉到蔡文举有多冷静,但他的冷静行为并不只是这些。就在王萱被发现后的晚7点半,他在班级微信群发了门口一片忙乱的视频,看起来像是站在自家窗户后拍的,下面配文是,“小孩死了”,“吓死我了”,“11岁小孩,让人扒光,给杀了”,还夹杂着一大串脏话。

很快,他被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他在班级群里说,“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手喝(豁)了个口,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我还不知道哪(那)块有人,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快(块)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 。他似乎在努力制造一个自己是被冤枉的角色。事到临头不停装冤枉,宣称不是他干的。

如此恶毒、如此机心、如此冷静,恐怕很多成年犯罪者也要甘拜下风……有时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恶毒真的超乎我们的想象。

编辑于 2024-03-19 22:28・IP 属地江苏
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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