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一些细节,已经超过了成年人的犯罪常识和心理素质。
随着案件被逐步侦察,越来越多让成年人都不寒而栗的细节,暴露在了公众面前。
1.案发前就预先制作好了埋尸地点
新闻中提到:
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也就是说至少在他们杀死被害学生的前一天,三名学生就已经确定了要“杀人并处理好尸体”。
在犯案之前,就连埋尸坑都挖好了,这样的狠辣在成年人罪犯中也不常见。
相比那些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慌张而错手或激情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显然这种“预谋杀害并抢劫”的案情显然更残忍、恶劣。
2.很可能提前讨论过杀人细节,并进行了角色分工
新闻中提到:
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
初春的土地还是比较硬的,挖到地下半米,并不像沙地里做游戏挖坑那么简单。
哪怕是0.56米深的深坑,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和体力。体现杀人的意愿很坚决。
且,之前的新闻曾透露:
- 埋尸的地点是一个废弃蔬菜大棚,距离其中一个孩子家仅100米。
- 被害人当日是下午1点,被几个同学叫他出去“吃好吃的,玩地道(一种游戏)”。
- 被害人丢失的手机最后是从沼气池发现
- “王子耀是被‘小矮个’带走的。”三名学生都这么说。
- 辨认尸体时,舅舅说,被害人脸部损伤严重。
- 遗体被发现时候,装在蓝色编织袋被抬出来。
以上几点并不在目前认定的“谣言”范围。
从这些细节我们可以看出来:
埋尸地点选择的非常完美。
废弃大棚几乎没有人会进去,土墙和棚子还能起到遮蔽视线的作用可以从容在里面挖坑。
离其中一人家近便于监控尸体是否已经被人发现。
有犯罪心里表明,很多杀人犯会反复回到杀害、抛尸现场,查看是否尸体已经被人发现,甚至因此引起警方怀疑。
并且,应该是提前准备了装尸体的编织袋。
(将尸体放在袋子里掩埋一般并不是出于人道,而是为了以后可能的二次转移掩埋)
因为警方调取的进出村监控录像会以案发当日前后为重点。这个时候要尽可能少出入主要干道。
犯罪时间比较完美。
下午一点刚过午饭的时间,提供足够理由让被害人告诉家长,确保对方在晚饭前不会寻找孩子。
按照被害者遭受霸凌不敢去学校的情况来看,其心中知道对方不可能“请自己吃东西”的。很可能这个理由就是对方要求被害者转告家长,麻痹大人来获取作案时间的。
实际上也气消了,被害人家长在下午5点之后,才首次拨打孩子手机联络,之后一小时才感觉不对。
这给杀人犯罪、处理现场、掩埋尸体都提供了充分的时间。
犯罪后有一定的预案
三个孩子有统一口供,能定位的手机没有贪心携带在身上或试图销脏。
被害人手机里的100多元钱被转走,手机却被丢弃,这甚至超过了一些成年人犯罪后的冷静判断。
(因为转账的钱可以推脱各种理由,比如欠款,但手机如果在自己手里很难说清)
并且几人进行过事先串供,预设了警方询问的时候,应该提供什么说辞。
(说实话这个说辞也挺完美,既有体态特征,又没有过于详细的细节体征,符合一般目击者)
但上面这条应该不是有意为之,否则这几个孩子就太可怕了。
犯罪后对尸体可能进行了毁容,非常残忍
多条新闻中提到尸体面部被铁锹进行了破坏。
在犯罪心理学里,一般熟人作案会有一种“不敢直视对方面部”的回避心理,一些犯罪现场甚至凶手会遮盖被害人面部。而刑侦警察挖掘现场也一定会尽可能保护尸体面部特征。
所以,很难想象是“挖土时候不小心”反复命中面部,造成的外伤。
而人的颅骨很硬,通过击打面部,是相对比较难致人死亡的。在控制了嫌疑人后,一般会对颈部、后脑等地方下手。
所以,也大概率并不是“用了铁锹反复击打脸部的方式杀害对方”。
而就是有目的对尸体进行了毁容,增加辨认难度,给自己的犯罪增加逃脱可能。
2.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非常强
其中比较让我震惊的还有,案发后的第二天是周一,犯罪嫌疑人依然有条不紊的准备好了所有东西去上学。
据马某爷爷回忆,3月11日是周一,早上,孙子和平时一样收拾接下来一周的住校用品,把牙膏、洗头膏装进书包里,没什么异常。
十四岁的孩子,一般偷拿家长口袋里的一点零钱都会惶惶不安,而这位嫌疑人可以“没有任何异常”去上学,还细心的准备了学校需要的牙膏、洗头膏,显得极其冷静。
此外,在面对被害人家属的时候,并不是慌乱的词不达意应对,而是还能仔细从对方的口述中听取对方已知的信息,临时改变自己的证词。
马某的爷爷记得,晚上9点,王子耀的家属又来家里询问,马某听到对方提到“监控”,改口说三人只玩了一小会儿,王子耀就被一个“小矮个”带走了。
大家看着好像觉得这有什么,但实际上,作为杀人后的惶恐心理,很多人面对刑侦闻讯或面对家属时候,紧张的连对方说什么都听不清,大脑一片空白。
在家属屡次找上门后,依然可以泰然自若的态度。
3月14日,小光的姑姑王女士称,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
一般人面临这种被害人家属直接找上门会坐立不安,很难平和的“在床上打游戏”。还顺手给出了误导信息。
这至少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有不弱于成年人的心理素质。
3.甚至有可能,抢劫只是杀害对方后的“顺手为之”(此点为猜测)。
推测理由如下:
如果是图钱去的,作为霸凌对方的三个同龄人,最好的方式是“长期控制”,勒索敲诈更多钱财。
实际上,大部分学校里的小流氓欺负同龄人也是这么做的。
他们一般学电影,以收“保护费”等名义要求对方和家里隔三岔五要零花钱,而不会“先决定杀害对方”再进行抢劫。
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小光。后经查询小光微信记录,发现与其中一名学生的转账记录。
所以,有一定可能,三个人预谋的首要目标是“杀害对方”(理由可能是寻求刺激或取乐)之后才是本着“物尽其用”的想法,胁迫对方进行了转账。
当然,目前还没看到披露的刑侦结果,所以这点仅为猜测,以警方公布的情况为准。
关于如何看待。
从立法初衷来说:“心智成年”比“生理成年”,更应该适用成年人判罚。
我们法律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宽容条件,并不是因为“其未来有更长生命”。
而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可能没有完全程年,判断力不如成年人理智客观。”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犯案过程中,已经体现出了远超成人的冷静、残忍,那么随着其生理成熟,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更大。
对于这次案件,被害者同样是未成年人,如果凶手是成年人的话,应该从重判罚。
那么,不应因为现在凶手也是未成年人,就减轻到比“成年人谋杀成年人”更轻的标准。
在判断其年龄的时候,也不应该仅从生理年龄角度考虑,还要从其犯案手法,心理上,看是否已经心智接近成年人,有足够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
否则,将让更多未成年人犯罪者,在犯罪时选择把目标定为未成年人。因为反正自己都会受到保护,肯定未成年人更容易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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