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上述,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拒绝支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劳动站),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 2024-03-19 11:11・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