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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13 岁男孩被害案代理律师:测试发现很难短时间挖出案中的土坑,关于案件细节还有哪些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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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完整的看过南方周末的报道,里面提到,遇难者尸体被挖出的时候,脸上和头上有大量的伤痕。

再结合代理律师说的【头部应该是被尖锐的物体打击了,背部也有尖锐物体打击,脖子的部位也有】

很难想象这名少年在死亡前遭受了多大的痛楚,也难以想象为何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能对自己的同学下这样的毒手。

另外,值得关注的还有,凶器是什么目前好像还没有报道指出,希望在后续的调查中,能将遇害过程还原。

不过,仅从目前的报道来看,三名施暴者的行为完全可以算得上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

对于这种施暴者,年龄不能是阻碍其接受刑事惩罚的借口

我国在后续的未成年立法中,应该针考虑针对这种未达到一定年龄,但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人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施暴者已经年满十二周岁,现行法律仍然赋予了司法机关追究能刑事责任的可能。

但不妨试想一下,如果这三人未满12周岁,也犯下如此暴行,但我们的法律却无可奈何,那人民群众能否接受。

就像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那样。

修法已迫在眉睫。

发布于 2024-03-18 20:58・IP 属地安徽
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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