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完整的看过南方周末的报道,里面提到,遇难者尸体被挖出的时候,脸上和头上有大量的伤痕。
再结合代理律师说的【头部应该是被尖锐的物体打击了,背部也有尖锐物体打击,脖子的部位也有】
很难想象这名少年在死亡前遭受了多大的痛楚,也难以想象为何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能对自己的同学下这样的毒手。
另外,值得关注的还有,凶器是什么目前好像还没有报道指出,希望在后续的调查中,能将遇害过程还原。
不过,仅从目前的报道来看,三名施暴者的行为完全可以算得上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
对于这种施暴者,年龄不能是阻碍其接受刑事惩罚的借口
我国在后续的未成年立法中,应该针考虑针对这种未达到一定年龄,但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人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施暴者已经年满十二周岁,现行法律仍然赋予了司法机关追究能刑事责任的可能。
但不妨试想一下,如果这三人未满12周岁,也犯下如此暴行,但我们的法律却无可奈何,那人民群众能否接受。
就像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那样。
修法已迫在眉睫。
发布于 2024-03-18 20:58・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