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一经报道,就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有网友评论说“难以相信2024年了,还有地方政府敢如此胆大妄为”。
这些评论,起码说明,目前政府公信力已经得到提高改善,也说明这件事超出一般人的普遍认知。
内里是非曲直,可能还有很多内情不为外人所知。
像这种超出普通人一般认知的事情,最好先让子弹飞一会,不然反转反转再反转,会让广大网友一再打脸。
做政府工程被当地政府采用刑事手段处理,又在网络上发酵事情寻求舆论支持的人,不能用普通标准评判。
就法论法地说,侵犯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存在一些争议的罪名。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限定。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是否触犯刑事犯罪的问题,让法院去审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至于行政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上升到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民事纠纷,本身已经是双输局面。建议双方还是坐下来进行协商,才能妥善解决问题。
发布于 2024-02-27 09:46・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