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在广场散步,一个女的匆匆路过,突然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冷不丁冲出来撞她身上。
女孩被撞倒在地,女的还没反应过来,刚要伸手去扶女孩,女孩的妈妈扑上去把她骑在身下,紧接着一通左右开弓。
起初女的被打愣了,回过神之后开始还手。
随后110到来,为首的警察一番询问之后,对事发经过如同秋风过驴耳,只揪着双方对打一点不放,一口油腻的京片子:
“一只巴掌拍不响儿,俩人儿都有错儿啊,各退一步,互相道个歉就完了。”
女的以为警察没听清楚,试图再叙述一遍事发经过,却被警察粗暴打断。
“你不要胡搅蛮缠啊,一只巴掌拍不响懂不懂啊?这儿都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着呢,你要不服气就把你们都带回所里处理。”
女的没被打哭,却被警察气哭了:“我想知道我有什么错?”
最后,因双方当事人不服现场调解,两人都被带回了所里。
遍地的监控,全场的目击者,认定事实很难吗?
在警力不足、没有监控、没有手机的年代,哪怕是一件小事,还原事实真相的成本也趋向无限高,那么以调解为主、各打五十大板不失为一种节约司法资源的做法,可如今还沿用这种处理方式,没别的,就是无脑和懒政。
电影《第二十条》里列举的明明是正当防卫却被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都是有出处的案例。
你们处理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
希望你们的家人能受到同等待遇。
【总有大明白跳出来说这就是妥妥的互殴。
我就想问一句,在你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突然扑出来一个人骑在你身上左右开弓,你还手还错了?错在哪里?
我再问一句,你自己,你家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应对,请把你的高级应对教给大家,我替大家谢谢你。
有些回复者可能自身就是警察,所以才竭力维护互殴的定义。
可是我告诉你,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过挨打还手就是互殴,从来没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都没有任何一条这样的规定。
经没有问题,是念经的和尚嘴歪了。
互殴就是司法实践中的无脑和懒政,久而久之形成了惯例。
纳税人供养着你们,你们却带着对法律的曲解和傲慢在执法,并且死不认错,你们的职业素养和心态对得起老百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