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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能有什么办法吞并农民的土地?

百万军中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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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问题描述,题主有个思维误区,那就是默认古代的土地产权是清晰的。

但我们的这种“下意识”,说白了是被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惯出来的。

其实,土地产权混乱才是古代社会的常态,“使用权”和“所有权”杂糅不分,“强抢”和“转让”的界限模糊不清,产权凭证缺失、记录混乱是家常便饭。

以混沌而非规则为基准思考,会更容易理解古代的土地兼并是怎么一回事。

1848年,在美墨战争中胜利的美国得到了墨西哥北方56%的国土。美国人在新领地上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处理极端混乱的土地产权状况。相互矛盾的宣称和地契,部落民、天主教会和大小地主之间的各种纠纷,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冲突和漏洞、墨西哥法律和美国法律的差异......这一切问题纠缠在一起,让美国人非常头疼。

美国人用了大约10年时间整顿产权——这个过程并非公正严明,一些裁定引发了当地人的反抗,甚至直到现代还有人在维权——但是一套契合资本主义法权的土地制度从此大致形成,为美国西部的后续开发提供了基础。

西班牙殖民时代一份作为诉讼依据的地契。绝大多数古代土地都没有如此严整规范详实的产权凭据。

那么,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兼并、纠纷是怎样发生的呢?看看墨西哥的情况就清楚了。

作为西属美洲殖民地的政治经济中心,16-19世纪的墨西哥产生了大量司法记录和土地交易记录,为后人研究土地占有情况提供了材料。从这些史料来看,地主扩张土地的手法大致有那么几种。

一是混淆对劳动力的人身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殖民地建立时期,王室建立了“委托监护制”,把印第安人封给军功封建主作为仆役。当时土著人口锐减,劳动力远比土地重要,封建主不太关心土地产权。但是随着殖民地发展,人口恢复,土地重要了起来,封建主就开始宣称委托监护制当中并未明确的土地权利。

二是混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古代世界,和“地主”相对的概念并不只有“自耕农”,一种更普遍的土地所有形式是乡村的公地。在殖民地美洲,印第安人的土地大多属于农村公社。地主们向村庄租赁土地,但是若干年后,租赁就变成了实质上的占有,租约和地契早已无处查考。

三是混淆贵族/教会土地和私人土地。美洲的一些土地属于西班牙本土的贵族,这些贵族远在海外,不能亲自打理土地,只能把佃户、土地委托给美洲地主或者“管家”。随着出现继承、转让或时局变化,土地的产权也就混乱了起来,最终实际落入地主手中。许多教会土地也有类似的情况。

四是混淆无主地和有主地。地主开发的许多“无主地”可能被印第安人村社宣称所有权,但是印第安人也拿不出符合西班牙法律的凭证。在很多情况下,大地主可以依靠暴力直接强占土地,即使并非荒地也可能被认定为“无主地”。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四个句子里的“混淆”是从产权明确的角度来看的,仿佛地主完全是在恶意破坏某种规则。应该强调的是,“规则”本身就是混乱的,因此主观上的“混淆”也是因应客观条件产生的一种必然。“合法”和“非法”,在产权观念不清晰、物权法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几乎没有明确界限。

19世纪墨西哥是全世界土地兼并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大量土地被10000公顷以上的大庄园占据,同时期智利的大庄园面积普遍不过300公顷。墨西哥严重的土地兼并进程始于殖民地时代。

此外,西班牙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对土地兼并的妥协又恶化了这一状况。1591年,西班牙王室开始向美洲封建主出售土地产权证明,地主们只要给政府交一笔钱,就可以把原本有争议甚至抢夺来的土地产权合法化。这种“上车补票”制度实质上合法化了对土地的非法侵占。在17世纪的一百年间,美洲的土地兼并大大加剧了,而且新兼并的土地基本都实现了合法化。

合法即非法,非法即合法,法律本身就是法律的反对者,这种“自律悖反”在拉丁美洲被称为巴洛克主义。在欧洲,巴洛克只是一种艺术风格,但是在美洲,巴洛克是一种生活方式。

实事求是来说,产权混乱的受益者并非只有大地主,普通农民当然也可以薅大地主的羊毛。在殖民地秘鲁,印第安村民们经常团结起来,占领被大地主宣称的土地,或是在地主管不了的地盘上耕种放牧。当纠纷产生的时候,法律往往发挥不了作用,对峙和械斗随即成为“产权”的决定因素。

在殖民地墨西哥,一些租用了地主土地的印第安人农民结成村社之后,便宣称部分土地按照法律已经具有公地的性质,地主不得继续收租。这些农民的倔强竟让一些地主不敢租地给印第安人。

在西属美洲隔壁的巴西,葡萄牙国王把一块相当于法国那么大的土地封给了一个贵族,但这块土地很快就被自耕农和小地主四处开发。当委屈的贵族向代表着至高法律的国王求助时,国王却只是耸耸肩,告诉他自己的土地要自己想办法。

但是,因为产权混乱吃亏更多的一方无疑还是弱者。法律固然是统治阶层意志的体现,但它也是对不同阶层权利的规范与平衡,往往充当了弱者的保护伞。产权混乱造成的不平等现象在英属印度最为突出,英国人由于搞不懂印度错综复杂的土地制度,就干脆把许多旧制度下的包税人直接认定为地主——例如“柴明达尔”——这些人一夜之间就成了超级大地主,整个过程完全“合法”。

古代社会法制不健全,法治更是无从谈起,“合法抢劫”当然随处可见。产权随私有制的诞生而诞生,却并没有因私有制的成熟自然完善。也难怪人们为如何改造社会提出了两派意见,一派希望弱化消灭产权,另一派要求强化完善产权。

但无论哪一派都应该至少抱有同样一个目标——那就是让古代农民经历过的苦难从此不再反复上演。

发布于 2024-04-02 18:37・IP 属地北京
莱茵行宫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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