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无耻啊
第一次听说,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用人单位是处于劣势的。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培训经费有两种来源,第一种,公司与员工共同分摊。第二种,社会集资。就是没有说跳槽后再收培训费的。
打工打工,他出力你付钱。我看这个描述,差点以为是格力出力,员工付钱。格力不是电器公司吗,什么时候成培训机构了?
如果依董女士的建议,以后老板们都可以先把员工骗进来实习,立马展开培训,等到员工发现不合适要走,就可以加收一笔培训费。
致富的途径又被你找到了啊。
赤裸裸跳到脸上PUA,董女士仿佛在跟我们开玩笑。
编辑于 2023-12-20 17:39・IP 属地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