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要是性别换一下,还是男的被判强奸。

我简单解释一下原因啊。
南昌强奸案定罪的核心是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所以这里面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违背女方意愿,二是发生性关系。
第二个要件没什么可说的,双方无论证言还是实证都不冲突。
第一个要件就有意思了,什么叫违背女方意愿啊?很多网友到现在还是拿自己以往的思维去套,觉得要么是暴力胁迫要么是诱骗。比如后一条,大家会认为事前同意交往,事后又翻脸的骗炮行为属于违背女方意愿。
在本案中,这个思维就错了。
因为这里的女方意愿是“女方希望与男方确认恋爱关系”,而不是“事发时主动”。
那么男方同意了吗?没有,事前没有,事后也没有。
于是法官的逻辑就是,事前同意事后反悔当然违背了女方希望交往的意愿,事前拒绝事后也拒绝同样违背了女方希望交往的意愿。
草我之前不同意当我男朋友,草完了我还不同意当我男朋友,那我不他妈白挨草了吗!
如果我是当时的审判长或者检察官,听到男方的口供,我甚至会嘲讽他一句“不同意谈恋爱,你为什么和人家发生性关系?”
听着耳熟吧?哈哈。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双方证词连“事发时主动”都不满足,就直接用这一条作为强奸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板上钉钉;如果满足,甚至有视频之类的实证说明,就用双方证词违背了女方“希望与男方确认恋爱关系”的意愿作为第一个构成要件。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性别一换,还是男方被判,因为在这个假定情形中,女方的意愿就变成了“拒绝与男方确认恋爱关系”,男方只要没能让女方同意交往,就当然自始至终在违背女方意愿,于是一旦发生了性关系,哪怕女方依然存在“事发时主动”,法官还是可以依靠第一个构成要件给男方定罪。
当然了,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觉得这简直不可理喻、胡说八道。
问题是当事法官用的就是这个逻辑,定的就是这个规矩,我只是把这东西说出来罢了。
不想让我这么理解,那你倒是别这么判,别这么公示判决结果啊。
还是说你真是用这个逻辑,却不敢像我这样明说,因为你也知道这理由说出来能把法律的脸都丢尽了?
看到有人说是女方有严重精神疾病,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男方知情,所以是强奸。
至于什么是知情,是男方看到女方看心理医生了就等于明确女的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女的把病历拿给男的看过,咱也不知道。
反正法律专业人士说啥就是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