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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昌男子因涉嫌强奸一审被判6年,二审改为判三缓三?

康肃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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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那就是妥妥的冤案,自动降格处理,无非是为了遮羞和逃避责任的和稀泥做法。

我不赞成这样的判法,错了就纠正,该判无罪就判无罪,判缓算什么,强奸的罪名还在头上,人生背上这个罪名,那几乎是等于打上了“坏人”的标签了。

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辩护?这是很多人的疑问,知乎上也有这种提问,这个案件不就提供了很好的回答吗。

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实施的,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会受到办案人员的是非好恶、角色站位等因素影响。

谁来判断好人坏人?办案机关认为某人涉嫌犯罪了,他就一定是坏人了吗?办案人员不是神,也会出错,不论是冤枉一个人还是重判了一个人,都属于犯错的表现。

而办案机关是公权力机关,相较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让办案机关一家独大,那就是绝对的权威,无论谁被盯上都毫无反抗之力。

故在办案系统里设置了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公安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侦监、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但这仍然不够,因为是同一体制的关系,利益立场相似,所以更多的可能是配合而非制约,于是法律又设置了律师辩护制度,律师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案件,从而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以强奸案为例,由于两性关系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事实上就可能产生不少的冤案,这也是刑事案件中冤案的高发、易发罪名。中国人在男女关系上向来讲究含蓄,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几乎大部分都是半推半就,那个男生会直接问女生,你愿意和我发生关系吗?这不是神经病吗?

不仅如此,即便是氛围到位了,女生也可能会假意反抗,欲拒还迎,大家不是经常说吗,女生说的“不要”就是“要”,然而一旦女方报强奸,办案机关有时就理解为女生都反抗了都说不要了,你还继续,这不是违背妇女意愿吗?

这不是办案,办案是讲证据和事实,不是钻字眼,不是看可怜,不能讲指标,要结合事情的开始、发展、发生关系的场景、事后的表现等全过程分析两人的情感变化和性自由程度,进而认定是否违背女方意愿,而不是女方说违背就违背了。

我曾经办过一个强奸案,嫌疑人和一家两姐妹都有情人关系,某天嫌疑人到外地出差,姐姐得知嫌疑人所在酒店后说自己也恰好来此地出差,于是两人就约在嫌疑人房间见面,见面后当然免不了一顿干才烈火。

但没想到事后,这姐姐声称玩她们两姐妹要让他付出代价并说强奸了她,并说她老公就在楼下准备打电话给她老公,这嫌疑人一听就慌了夺门而逃。但还是在酒店门口被她老公逮住并拉回了房间,随后报了警,最终以涉嫌强奸将嫌疑人逮捕了。

我记得当时和检察官交流这个案件,我认为是被下套的,当事人是被冤枉的,检察官说:“某某得整没有嘛,得整了的对吧,现在女方不同意,这不是强奸是什么?”我一时竟无言以对。

从私德上来讲,我是谴责这个嫌疑人的,做的确实不地道,和两姐妹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而且两姐妹都彼此知晓,发生过无数次关系,在伦理道德上,你可以评判他是一个“坏人”,但是在法律上来说,他真的构成强奸吗?

按检察官的逻辑,如果他构成强奸,那么所有的男士都将陷入“强奸”法律风险之中,因为发生了性关系是事实,但是是否违反女方意愿则完全看女方心情,这不人人自危吗?

强奸罪是重罪,一旦构成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压根就不存在判缓的条件,如果存在判缓,那就是妥妥的冤案,自动降格处理,无非是为了遮羞和逃避责任的和稀泥做法。

我不赞成这样的判法,错了就纠正,该判无罪就判无罪,判缓算什么,强奸的罪名还在头上,人生背上这个罪名,那几乎是等于打上了“坏人”的标签了。

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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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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