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流浪法案”是一系列的法律,旨在规范和惩罚流浪者和乞丐。它们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当时英国面临着社会动荡和贫困问题。最早的流浪法案是1531年的《流浪者和乞丐法案》,它将流浪者分为三类:有能力工作但拒绝工作的“懒惰者”;因疾病或残疾无法工作的“可怜者”;和因年老或其他原因无法工作的“无助者”。这些法案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鞭打、监禁、强制劳动、割耳、烙印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流浪法案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例如,1597年的《流浪者法案》规定了一个地方救济系统,由教区负责收容和供养穷人,并设立了一个监督机构。 1601年的《穷人救济法案》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个系统,并规定了教区对穷人的义务和权利。1662年的《定居法案》则限制了穷人在不同地方之间的流动,要求他们只能在自己出生或居住过的地方获得救济。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发展,英国出现了大量的失业和贫困人口,导致流浪者和乞丐的数量激增。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流浪法案,如1824年的《流浪者与乞丐法案》,它将行乞和露宿街头视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拘留。 1834年的《新穷人法案》则试图改革地方救济系统,通过建立工作院来收容穷人,并强调他们必须通过劳动来换取救济。
发布于 2023-11-03 11:24・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