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事不说。
早年间看中世纪欧洲庄园法庭制度,书中偶提及两个观点:
中世纪领主不敢轻易对农奴发善心,回为他若发善心减免了农奴义务,很可能以后永远失去这项利益;
中世纪农民若不小心服了农奴役,那么领主日后可以此为由宣称这户农民是他家的农奴。
这是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足以改变判定的先例。
不知道谁创造了在某地承包土地,两次収割后剩余的产物可任由乡民采摘据为己有的先例,但毫无疑问这本是出于善意。
显而易见,当初承包人的善意,己被乡民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甚至不待承包业主许可,即自行可闯入采摘!某地甚至宣称这己是当地习俗。
这和受赠人从捐赠人手中硬抢钱有什两样?
其结果是惩前毖后,戒善毋为,如是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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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庄园还有一习俗,叫拾穗权,即农作物收割时,落入田间或没能及时割走的零星麦穂,农民是不准回头再收走的。
因为收割时遗落下的作物,这是上天留给庄园中残疾人,寡妇,未成年孤儿等没有劳动能力者捡拾的福利。
你个手脚健全,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凭什么回头去抢没劳动能力者赖以为生的拾穗权!
编辑于 2023-11-02 15:25・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