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经常面临这种是非曲直,对错很难判断的案件,对警察的执法素养提出新的挑战。
如果只看因果关系,按照李女士的说法,拒绝其他乘客调换座位的要求,对方竟多次对其座椅进行敲打,李女士自己作出提醒后遭到三人辱骂及殴打,这几个殴打李女士的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实际可能是双方从口角到互相辱骂,到撕扯和殴打,是个不断升级的过程。每个人都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语,所以该女子的话可信,但是不一定能全信。
铁路公安派出所面对这种案例,除非证据特别清晰,案件事实特别明确,会当场做出处罚,一般都是做完笔录后让双方留下住址,进一步调取监控视频和录像,再找车厢里的其他乘客做笔录,不断还原案件的事实情况。
警察为什么愿意和稀泥执法,知乎上有个问题,如果我是一名警察,坚决不和稀泥,把每个案件事实都查清,好多人在底下答题,大家可以看看。小孩子才分对错,而且有的是个难分对错。
我们假设上述这个案件,双方都动手了,都有伤,都做伤情鉴定。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处理先要求换座、先骂人和先打人的一方,被处理一方当然会不同意,他们会讲对方也还手了,应该双方都处理,这是按照事件的起因来裁决,既然你不占理造成后果,那就处罚先犯错的人,这时候只有李女士满意,另外一方极度不满意,可能不断投诉或者上访。
另外一种,就是既然双方都动手了,那就各大五十板子,两方都处罚,李女士轻一点,对方重一点,这个时候一般就是李女士不满意,对方很满意,毕竟这个处理是按照最后的结果处理的,就是既然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就都处理。
但是从实际中,后一种结果,对警方来说风险更小一些,有的时候真的很难查清事实,或者是双方都有错和违法行为,追究起因可能没有那么重要,或者不需要查清或者论证谁对谁错,付出成本更低,就按照最后的结果来处理。
普通人在高铁面霸座或者要求调换座位,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最好的办法是找列车员,让列车员处理,不行就要求换个座位,眼不见,心不烦,要不因为一点小事付出的成本太高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