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看到这则新闻时的第一反应是:无比震惊!
十三岁的年龄,对于集体投毒会带来的严重后果,理应非常清楚。我实在想不通,究竟有什么深仇大恨,以至于让两位十三岁的女生合谋投毒残害全班同学。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两名十三岁女生的集体投毒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并且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3-09-16 17:57・IP 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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