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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某初中两女生趁体育课期间返回教室,将漂白消毒液倒入多名同学水杯内,致多人出现不适并急诊?

少女先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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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真拿两个投毒者没什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具体到这个事件里,

“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应该能坐实其一。

“致人死亡”没有,

投毒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

结果也没有达到“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程度。

所以结论就是,

不负刑事责任。

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俗称“训一顿”。

参考多年前一个同类案件,

可能会有一个校内处分,但是不会开除。

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只是不知道投毒者的同学们,该如何与投毒者继续相处。

编辑于 2023-09-14 17:33・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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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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