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通过部门规章明确了监管和处罚实施机关。第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如何理解“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文将作一点研讨,以期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一、“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法律规定
在刑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2011年4月8日)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这一方面的例子在其他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由此可见,职责法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此根据需要,省级政府可以制定文件明确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能确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规章法规
在国务院部门规章方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据此部门规章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文件明确本省级政府辖区内县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在省级政府规章方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2011年省政府第141号令)中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公开文件(盖有省级政府印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