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其实要担心的是,如果第 34 条不经修改的通过了,下次再发生北极鲶鱼这种事,当事人依旧是逍遥法外的,因为条文的描述太宽泛了,当事人找找关系就能让执法者不用这个罪名,反正口袋罪的定罪的权利并不在普通人手里。这次的官方,发个~不予公布~下次会发什么呢
这个出发点是有现实意义的,不过一定要规定清楚,这个条款必须表述详细,要有更充分的说明,后期司法解释也要及时跟上。否则,最终裁量的标准就完全看当事执法人员的水平。
表述不详细的好处是可以把网上过度阴阳怪气的人抓起来,但是坏处也是这个,因为没有写详细,只要执法人员认为(而不是法规认为)不违法,那就是不违法。那就是没话可说了。
像寻衅滋事罪,有时候上访群众没做什么过激的,也容易被这个套进去,而像川大女生地铁污蔑大叔的事,明明造成的影响是又大又恶劣,但是没用上寻衅滋事罪。很多寻衅滋事的案例里,经常是是执法人员的想法在主导,而不是立法机关或是人民群众的想法在主导。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
编辑于 2023-09-13 12:02・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