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个回答含有被封锁的答案2个

国外有哪些类似“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的法律规定?

Brajlo
162个点赞 👍

Gesetz gegen heimtückische Angriffe auf Staat und Partei und Partei und zum Schutz der Parteiuniformen (禁止对对国家和NSDAP的背信弃义攻击以及保护NSDAP制服的法律”)

vom 20. Dezember 1934.(1934年12月生效)

geändert durch
Erlaß des Führers über die Stellung des Leiters der Parteikanzlei vom 29. Mai 1941 (RGBl. I. S. 295)

aufgehoben durch das Kontrollratsgesetz Nr. 1 vom 20. September 1945. (1945年废除)

帝国政府已通过以下法律,特此宣布:

第1条. § 1 (1) 任何人故意捏造或散布不真实或严重歪曲事实的指控,有可能严重损害帝国的福利或帝国政府的声誉,或NSDAP或其支部的声誉的,除非其他规定威胁要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否则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如果他公开捏造或散布该指控,则应处以不少于三个月的监禁。

(2) 任何人因重大过失而犯罪,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罚款。

(3) 如果犯罪行为完全是针对NSDAP或其分支机构的声誉,则只有在征得元首副手或其指定机构的同意后方可起诉。

§2 (1) 任何人公开发表关于国家或NSDAP领袖人物、关于他们的命令或由他们创建的机构的仇恨、煽动性或低级言论,适于破坏人民对政治领导人的信任的,应处以监禁。

(2) 非公开的恶意言论等同于公开言论,如果行为人预期或必然预期该言论将被公开。

(3) 罪行只有在帝国司法部长下令的情况下才能起诉;如果罪行针对的是纳粹党的领导人物,帝国司法部长应在副元首的同意下发布命令。

(4) 帝国司法部长应与副元首协商确定第 1 款所指的主要人物的范围。

§3 (1) 任何人在实施或威胁实施应受惩罚的行为时,穿戴或携带NSDAP或其分支机构的制服或徽章,但作为NSDAP或其分支机构的成员无权这样做,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情节较轻的,处以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

(2) 凡出于在民众中制造暴乱或引起恐惧或恐怖,或给德意志帝国的外交政策造成困难的目的而犯罪者,应处以不少于三年的监禁或终身监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3) 德国人即使在国外犯罪,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受到起诉。

§4 (1)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冒充NSDAP或其分支机构的成员,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和罚款或上述刑罚之一。

(2) 只有在元首副手或元首指定的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该罪行提起诉讼。

§5 (1)未经NSDAP帝国司库许可,制造、储存、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流通NSDAP、其支部或附属协会的正式党服、制服部件、织物、旗帜或徽章的,应处以两年以下监禁。需要获得许可的制服和面料部分应由NSDAP帝国司库与帝国经济部长协商确定,并在《帝国法律公报》上发布公告。

(2) 任何未经授权作为 NSDAP、其分支机构或附属协会成员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持有官方党服和徽章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如果他佩戴这些物品,则处以不少于一个月的监禁。

(3) 制服、制服部件和徽章如混淆性相似,应视为等同于正式党服、制服部件和徽章。

(4) 除处罚外,应下令没收与罪行有关的制服、制服部件、织物、旗帜或徽章。如果无法对特定人员进行起诉或判刑,则应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单独下令没收。

§ 6 就这些规定而言,以欺诈手段获得成员资格的人不应被视为NSDAP、其分支机构或附属协会的成员。

§7 元首副手应与帝国司法部长和内政部长协商,颁布必要的条例,以执行和补充 §§ 1 至 §6。

1933 年 7 月 14 日,柏林。

元首和帝国总理

Adlf Htler

帝国司法部长

Dr. Gürtner

元首副手帝国部长

R. Heß

帝国内政部长

Frick

Gesetz gegen heimtückische Angriffe auf Staat und Partei und zum Schutz der Parteiuniformen (1934) (verfassungen.de)

发布于 2023-09-09 20:21・IP 属地美国
暴力的小白兔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