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损精神’,‘伤害感情’,这些是个人主观感受且无法量化,拿来当做治安处罚的依据,写入法律会怎么样?
一天历史课老师说文天祥,一个蒙古同学说伤害了他的感情。一天历史课老师没说文天祥,一个汉族同学说伤害了他的感情。
一天我穿了一件西服,伤害了你的精神和感情,因为我明明可以穿苗族服饰,我却穿着洋人的服饰,然后你可以报警拘了我。
可见如何对‘损害精神,伤害感情’这些无法量化的感受进行定义和裁判,从法律层面上就完全没有分析的必要。
荒诞滑稽。
所以需要从立法动机的层面来思考这个问题。
《左传昭公六年》有云: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
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对应解释: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看不懂?
说大白话就是设立模棱两可的法律可以方便罗织罪名来制造精神层面的恐吓从而起到震慑效果。
理解不了?
总之你特么给我敞亮点,不然我有法子治你,就是这种感觉了。
发布于 2023-09-12 23:42・IP 属地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