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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

泽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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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条的第二和第三,明显是拿来吸引火力的,也可能用来测试反抗声浪。属于明显违宪,侵害公民穿着这一基本权利的条款,且要用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这种主观而笼统的概念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堂而皇之的拿出来征集意见,令人窒息。

个人认为有有问题的条款还有以下:

第二条是老大,但最后的一款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权下放至县级以上各组成部门的嫌疑,即不限于公安机关。

第28条第一款,应当增设:有可信依据的,或在医学等特定专业领域根据过往经验或技术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属于造谣。

第59条,侮辱和谩骂都成了妨害公务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第100条,对被侵害人的检查,可以未经被侵害人同意,需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就可以检查人身和采集生物样本,非常荒谬。将现行法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检查证明修改成需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检查权下放派出所是好事么?

第106条,单警执法权+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法上几乎全部规定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至少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在场,在这里开了特例,需要法工委提出论证过程。

最后想说,知乎上许多人用“你法我笑”在嘲笑某国的法治,但你如果想改变某国的法治现况,那么它形式上既然给了你说话机会,请你好好利用这个合法的机会表达你的意见。

npc.gov.cn/flcaw/

发布于 2023-09-07 20:51・IP 属地广西
一封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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