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该修订草案的全部内容。
个人感觉,该修订增补的没有,反而增加了模糊的法条。
首先,治安事件中的互殴,已经是为人诟病最多的,太多的案例中,守法者遭受不法侵害,迫不得已还手反击,到了最后却被认定为互殴,最终导致有些人只能挨打不敢还手,因为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这类事件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正当防卫条款,而轻微伤害案件(或者说事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范畴,用不到刑法,因此执法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判定互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耗的起吗?不打工赚钱养家了?就算赢了,被拘留后可能都被单位开除了,执法机关会赔偿你?
实际上,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缺位的正当防卫条款,完全不利于守法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利于各种流氓地痞无赖!
其次,就是本次修订的第34条增加了伤害中国民族感情、中华民族精神的条款。
法条就笼统的那么一说,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服饰,什么样的言辞会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精神?怎么界定?标准时什么?治安法修订草案并没有规定。那么未来如何具体执行?是不是公安机关或者说警察认定了就算?
举例说:旧日本军服肯定算,我想大家没意见吧,那么用“支那”一词,也算,大家没意见吧。
可是,和服算不算?我认为和服是日本借鉴唐服改良的日本传统服装,其产生远远早于军国主义的产生,和日本军国主义不搭界;但是有人认为和服就是日本军国主义的象征,穿和服就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引申开来,日语、日料店……再引申一下,派出所这个词,都来自于日语表述的现代词汇,还有干部这个词,这些算不算?
再比如,西服算不算?领带算不算?牛仔裤牛仔帽算不算?八国联军可是西方国家居多。
每个人对此的认知都不同。而法律这么一个严肃的问题,执法标准不能依据执法者个人的好恶来决定吧!
如果没有标准,那大家就胡来呗,看见穿西装皮鞋的,也可以判定伤害民族感情!
实际上,上述问题的界定,更应该专门设立《反军国主义反法西斯(纳粹)主义法》的范畴,对此明确的界定,而不是笼统的来一个伤害民族感情了事!
多说一句,俄乌战争开始后,鹅粉天天拿什么乌克兰反对美化纳粹的联合国提案说事,但是,作为遭受军国主义法西斯(纳粹)主义伤害最深的中国,我国实际上没有一部明确的反军国主义反法西斯(纳粹)主义的正式法律!
立法、修订法律,是很严肃严谨的事情……
也许有人会说要相信执法者……
我们日常都能出现一对多的互殴案例、孕妇还击骚扰者被判定互殴的案例、瓜农抓偷瓜贼倒赔300的案例、要求正常守法驾驶车辆的司机要提前两秒预判对向无证醉酒逆行的司机驾驶的车辆……
我真的不愿意看到网络中出现“你法我笑”这样的词……
可现实呢?